最新遺囑法律規定
2021-11-1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3
最新遺囑法律規定 民法典對遺囑部分進行了一定修改,增加了遺囑的兩種新型形式,這種變化更加有利于保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一、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法律規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有: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但是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上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受遺贈人是遺贈人在遺囑中指定的接受其遺贈的個人財產的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對于繼承人而言,遺囑人通過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行為,會使繼承人的利益受益或者受損。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擔任見證人,可能會給遺囑人造成影響,導致其作出的遺囑并非出于真實意愿。此外,繼承人、受遺贈人在知曉遺囑內容后還可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作出不真實的證明,制造因素使遺囑有效或者無效。因此,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擔任遺囑見證人難以確保遺囑內容的真實性。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雖然不是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或者遺贈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但是由于其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可能會因遺囑人對遺產的分配而間接地獲得利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可能受利益驅動而作不真實的證明,因此,不宜擔任遺囑見證人。
三、遺囑有哪些法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
2、遺囑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3、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代書遺囑,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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