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遺產分配?
2021-06-2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0
丈夫死亡遺產分配? 丈夫一般是家庭的頂梁柱,所以如果丈夫死亡,就很容易出現家庭經濟的問題,還有一點就是涉及到遺產分配的問題,小編就為您解釋一下丈夫死亡遺產分配。
丈夫留下的遺產應當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分割,首先確定丈夫遺產的范圍。如果是婚后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丈夫去世,共有財產的一半是妻子的個人財產,剩下的一半是丈夫的遺產,應該由第一位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第一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父母、孩子。如果有第一位繼承人,其他人就沒有繼承權。
什么是遺產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遺產分割請求權遺產分割請求權屬于形成權,權利人必須隨時行使,不能因時效而消滅,而且由于遺產共有只是一種暫時的共有,不同于一般的共同共有。因此,繼承入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并不會損害他人的利益。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的,他人不得拒絕。當事人可以協商分割遺產,也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分割遺產。
2.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原則。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時,應保留胎兒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份額按處理。分割遺產時,如果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應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當然,由于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死亡,應由繼承人繼承。因此,如果胎兒出生時死亡,不需要從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中扣除。
3.互相理解和協商分割原則。分割遺產時,當事人應互相理解和協商。無論是分割遺產的時間、方法還是份額,都應按照繼承人協商的一致意見處理。當然,如果當事人無法協商,可以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物盡其用的原則。在分割遺產時,應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角度出發,注意充分發揮其作用,避免損害其價值。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的財產時,人民法院應根據有利于發揮其作用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考慮各繼承人的利益。
法律規定:不適合分割的遺產可以通過折扣、適當補償或共享來處理。 不適合分割的遺產,并非絕對不能分割,而是指如果對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遺產。對這類遺產,應遵循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其效用的原則,了解土地使用權租賃的幾個問題。根據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和繼承人的需要,采取折扣、適當補償或共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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