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離家后的財產分割
2021-11-2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2
離婚不離家后的財產分割 “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
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
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系修復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為孩子考慮,認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于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愿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為關系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
“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后基于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后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日后雙方關系惡化,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一方便會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發的侵犯人身權糾紛。無論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導致的“離婚不離家”,雙方在共同居住過程中,可能因為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產生糾紛,進而引發暴力沖突,這種沖突已經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疇。
三是同居關系糾紛。離婚后主動選擇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負擔開支、購置家庭財產、共同撫養子女,形成同居關系,一方或雙方欲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配及子女撫養問題會產生糾紛。
法官建議,在離婚案件中,應該嘗試多重途徑,妥善處理房產問題。由于客觀的經濟、居住條件所限,法院判決將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價高漲的現實下對雙方財產權利和居住權利的一種保護。但在處理房屋權屬問題時,不僅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居住條件,更需要考慮雙方關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現實基礎。對于雙方矛盾未激化,關系較和緩的,判決房屋由雙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適當的。若雙方矛盾突出,情緒對立嚴重,則不宜如此判決。可以考慮將房屋拍賣或整體出租,房價款或房租由雙方分割,或是房屋由雙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對方租金等方式,妥善處理房產利益。若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誦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