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4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24
爺爺瞞著兒女過戶房產給孫子
王爺爺與李奶奶是夫妻,共同育有兩個女兒和兩個兒子。王小一(化名)是王爺爺的長孫。
1993年的時候,王爺爺與其單位簽訂優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購得A小區一套房屋的所有權,該房屋系與李奶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016年3月,李奶奶離世,未留遺囑。
2017年,王爺爺在未告知其他繼承人的情況下,私自與孫子王小一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將坐落于A小區的房屋出售給王小一,房屋成交總價為30萬元,約定王小一于2017年11月向王爺爺支付30萬元房款。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王小一辦理了涉案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但王小一并未支付合同約定的30萬元房屋對價。
知曉此事后,王爺爺的其他孩子表示強烈反對,他們覺得這套房子有一部分是母親李奶奶的遺產,應該是大家一起商量怎么分配,王爺爺賣房是侵犯了他們的繼承權。
而王爺爺和王小一卻認為,房子過戶給家里唯一“嫡孫”是天經地義的。雙方協商無果,最后訴至法院。
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02
法官會怎么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爺爺沒經過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李奶奶遺產,這個行為是無效的。而且,王爺爺和小王其實是借著買賣的名義來贈送房子,把大家共有的房子過戶給了小王,嚴重侵犯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最終,法院確認王爺爺與小王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03
誦盈律師解讀
作為律師,我想聊聊關于這個熱點的4個法律知識,也歡迎大家在文章的評論區留言討論。
1. 房子是爺爺奶奶的共同財產,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爺爺擅自處分遺產!
房子并不是登記在誰名下就屬于誰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規定,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只登記在一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奶奶去世后,在遺產分割前,該房屋應為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爺爺未告知其他繼承人,私自與孫子簽訂買賣合同并過戶,屬于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
2.奶奶去世時沒有遺囑,爺爺和孫子的行為損害了其他繼承人的利益。
奶奶去世時沒有遺囑,那么按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兒女,奶奶的父母估計應該不在世,只有配偶即爺爺以及兒女,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平均繼承,假設有四個兒女,加上爺爺,也就是房子的二分之一分為5份,每個兒女有房子的1/10一,爺爺有房子的6/10.
3.長孫獲得這套房屋,不符合法律上認定的”善意取得“的要求。
首先,作為受讓人的孫子本來就知情,知道這個房子是奶奶的遺產而非歸屬于爺爺所有,爺爺屬于無權處分,所以非善意,法律上的善意一般指“知不知情”,和“惡意”不是相對概念。
其次,這是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實際上孫子一分錢沒花,顯然不屬于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故不構成善意取得。
4.爺爺給孫子房屋的行為屬于以買賣形式掩蓋贈與之實。
雖然爺爺與孫子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但孫子并未實際支付合同約定的房款。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非房屋買賣,而是通過這種方式將房屋贈與孫子。
這種行為構成了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即表面上是買賣,實際上是贈與。
律師結語
如果爺爺奶奶都同意,想把房子留給自己的長孫,該怎么辦呢?
可以辦理遺贈!
和子女繼承父母的遺產不一樣,孫子并不是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因此想把遺產留給孫子,就需要爺爺奶奶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明確將他們的房子遺贈給孫子一人,其他人無權繼承。
需要注意的是,孫子在知道遺贈的情況下,必須在60天內表明是否接受或者拒絕遺贈,否則仍有可能失去繼承權。
寄
語
當下社會或許還有些老人沒有財富傳承的經驗,也沒有考慮到遺囑的重要性。
老人生前做一份合法的遺囑,不僅有利于自己的財富傳承,還有利于解除家庭內在的紛爭。
家庭成員處理財產問題應充分溝通協商,尊重合法權益,親情重要,法律底線亦不可越。
一旦涉及到重大財產處分,尤其涉及共有財產時,應遵循法律程序,咨詢專業意見,避免糾紛與損失。
最后需明白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權益受侵應依法維權。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專注遺產繼承領域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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