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73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遺囑包括以下幾種:
(1)自書遺囑。
遺囑的全部內容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有涂改、增刪行為,遺囑人應該在涂改、增刪的地方進行簽名確認并注明涂改、增刪的年、月、日。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情況指的是遺囑人無法以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公證等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情況,比如發生了突然的自然災害、突發意外事故、爆發了戰爭、突患危機生命的疾病等導致遺囑人在客觀上無法或沒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情況。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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