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53
對存在形式瑕疵的遺囑效力如何認定,被繼承人的內心真意與嚴格的形式要件哪個優先,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也是理論界爭議不休的熱點話題。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鄭軼律師近期辦理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姐姐和妹妹因兩份遺囑產生分歧,最終對簿公堂,走進了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這場糾紛不僅考驗了法律對遺囑形式與效力的審查,也折射出家庭關系中的復雜情感。
兩份遺囑中姐姐于萍手持一份打印遺囑,卻無見證人,而妹妹于冰手持一份見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但只處分了父親的遺產。那么法律將如何辨別逝者的真實“遺愿”,平衡這對姐妹的權益呢?
01
案情介紹
于家夫妻一直居住在北京東城區,生育了四個子女:于強、于力、于萍和于冰。
2012年,夫妻倆共同購買了涉案遺產401號房屋,房產登記在于父名下。本該其樂融融的一家,卻因子女關系逐漸疏遠而裂痕加深。大兒子于強婚后與父母斷絕來往,即使是節假日也不曾探望;二兒子于力性格暴躁,長期對父母出言不遜,甚至辱罵呵斥。相較之下,兩個女兒于萍和于冰盡心盡責,承擔起照顧父母的重任。
為了防止日后因遺產分配產生紛爭,2014年,于家夫妻共同訂立了一份打印遺囑。遺囑中明確指出,這套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大兒子于強因不履行贍養義務,無權分配;二兒子于力雖享有居住權,但無權處置房產;最終的繼承權歸于兩個女兒于萍和于冰。這一遺囑經過夫妻雙方簽字捺印,并由兩個女兒一起簽名捺印。
然而,生活并未如計劃般平靜。2015年,于母因病去世。
此后,于萍與父親關系漸疏,最終斷絕往來。而小女兒于冰則承擔起照料父親的重任,直至父親2023年去世。于父看到了小女兒對自己的關心,在2021年重新立下律師見證遺囑,遺囑中寫著“北京市東城401房屋中我所有的部分及從老伴繼承的部分由于冰繼承,他人無權干涉”。
就在于冰忙著處理父親后事時,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來,姐姐于萍一紙訴狀將兩個哥哥和自己起訴至法院,主張自己應繼承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份額,并提交了2014年的打印遺囑作為證據。
對此,于冰提出異議,認為房屋為父母婚后共同財產,并且父親還重新立下遺囑,根據父親的遺囑,她應當獲得房產的絕大部分,而其他繼承人的份額極為有限。綜合計算后,于冰主張自己應繼承房屋70%的份額。
02
案件焦點
兩份遺囑中姐姐于萍手持一份打印遺囑,卻無見證人,而妹妹于冰手持一份見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而且該遺囑只處分了父親的遺產。
那么法院會如何處理兩份遺囑的效力?
03
辦案經過
在代理案件后,鄭軼律師迅速理清案情,并指出于萍提交的打印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不具備遺囑效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打印遺囑需滿足嚴格的形式要求,包括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現場見證并簽字。而2014年時《繼承法》尚未規定打印遺囑這一形式,因此該遺囑因缺乏必要見證人和法律依據,不具備遺囑效力。這一核心問題,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奠定了基調。
在案件準備階段,鄭軼律師付諸大量心血。她全面檢索相關法律法規和學術觀點,深挖裁判規則,并積極與法官溝通,用詳實的法律依據和案例支持,清晰地表達我方的主張。在法庭上,不僅法律邏輯清晰,而且情理兼備,努力爭取法官的理解和認同。
為充分證明于冰履行了贍養父母的義務,鄭律師在開庭前對她進行了細致的輔導,指導于冰收集了大量關鍵證據,并對所有證據經過整理歸納,清晰地體現了她在家庭中所付出的情感與實際貢獻。
庭審結束后,鄭軼律師撰寫了詳細的代理意見,將案件事實、證據分析、法律適用和代理思路條理分明地向法官進行書面陳述,進一步鞏固了我方的觀點。
最終,2024年12月的最后一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
04
判決結果
首先,針對原告于萍提交的打印遺囑,法院認定其在形式要件上存在明顯瑕疵,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因而不具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然而,法院也注意到,該打印遺囑的內容對涉案房屋的歸屬和使用進行了詳盡而具體的分配,表達了于父和于母的真實意愿。雖然無法作為有效遺囑使用,但它在案件中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價值。
與此同時,法院對被告于冰提交的律師見證遺囑的效力予以確認,認為其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能夠合法表達于父的最終遺愿。
基于上述事實和證據,法院作出了以下判決:
1. 北京市東城區401房屋將由原告于萍和被告于冰共同繼承。其中,于冰繼承70%的份額,于萍繼承30%的份額。
2. 于父的存款全部由于冰繼承,于冰需向哥哥和姐姐分別支付折價款12752元。
05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06
律師解讀
遺囑是典型的要式行為、死因行為、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與合同等雙方法律行為存在本質區別,故遺囑解釋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釋。
首先,遺囑形式存在瑕疵時是否影響遺囑效力,存在“嚴格形式要件”和“真實意思表示”之爭。
“嚴格形式要件”是遺囑屬于典型的“要式法律行為”,應當堅持遺囑的法定形式要求,完全符合每種遺囑形式應當具備的必備要素,否則不發生效力。
而“真實意思表示”則是確保遺囑人的真實想法,這里面包含兩方面要求:一是意思表示自由,二是意思表示真實。
作為律師,當我們面對一份有瑕疵的證據材料時,要盡可能去評估遺囑瑕疵的情況是否嚴重,并探究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其次,“真實意思表示”逐漸被認可,法官對遺囑形式的審查也呈現緩和趨勢。
這也就意味著,探求遺囑人的內心真意是遺囑解釋的首要原則,法律之所以為遺囑規定嚴格的形式要件,并不是為了限制遺囑人自由地表達遺囑內容,而是為了保障遺囑人真實的遺囑意思得以最終實現。
就像本案中的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定于父和于母打印遺囑為無效,但認為該內容體現了兩人的遺愿,最終對遺愿予以確認,也是為了確保遺囑人的終意表示得以實現。
遺囑的形式要件固然重要,但并非絕對。在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時,法院應綜合運用證據規則、舉證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等手段,深入挖掘遺囑背后的真實意愿。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遺囑的效力得到公正、合理的認定。
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為保證遺囑合法有效,建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訂立遺囑,避免遺囑被認定為無效從而導致無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
07
案件總結
通過這份裁決,我們不難看出法官在認定遺囑形式與遺愿內容時的裁判思路,好在這場家庭紛爭最終得到了相對平衡的解決。
這一案例也給我們敲響警鐘: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不僅是對自身意愿的有力保障,更是對親人之間和諧與未來的深思熟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