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86
都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尤其是當親情與財產發生沖突時,遺產不僅是物質的分割,更是親情的試金石,稍有不慎,便可能讓原本血濃于水的親人反目成仇。
就在這樣的現實困境下,秦家三姐弟因一套房產的繼承問題,徹底撕開了家庭關系的裂痕……
01
案情介紹
秦父和秦母在首鋼工作,一生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他們在北京成家立業,并共同養育了三個子女:老大是女兒秦麗、老二是兒子秦宇、老三是小兒子秦文。
秦父在2000年去世,秦母2022年去世。夫妻二人未曾留下遺囑,然而在他們去世后,關于名下的一套價值逾三百萬元的房產及相應存款的遺產分配,引發了三姐弟間的激烈爭議。
這套房產原是首鋼分配給夫妻二人的職工宿舍,上世紀90年代,秦父出資購買后產權登記在其名下。秦父去世后,秦宇一家長期和母親生活居住在一起,他認為自己對父母,尤其是秦母盡了更多的贍養義務,同時,該房屋屬于首鋼職工調房換來的,調房時占用了他的名額,并且父母購買這套房時他也有出資,因此他提出繼承房產55%的份額。
而秦文和秦麗認為,他們也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且秦宇提出的購房出資和調房名額均沒有文件和證據證實,因此要求根據實際情況公平分配遺產。
同時,秦宇質疑秦文在母親去世前2個月取出的21萬應該屬于母親的遺產,應三姐弟平均分割。而秦文承認錢是他取的,稱是母親生前贈與給自己的,自己并沒有私吞遺產,所以不應該算遺產進行分割。
秦麗和秦文顧念家人親情,不愿把關系鬧得太僵,但僅憑溝通根本無法說服秦宇“回心轉意”,反而愈發讓他態度更加強橫。秦宇還直接住進了房屋,并拒絕姐姐和弟弟登門,還把他們二人訴上了法庭。
無奈之下,秦麗和秦文找到了誦盈律師事務所,決定委托專業律師來幫自己維護權益。誦盈律師事務所指派了經驗豐富的回志新律師代理此案。
02
案件焦點
回志新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啟動了詳細的案件分析和準備工作。他認為對于涉案房屋,姐弟三人是要房還是要錢,分割方式不同,相應的訴訟策略也有區別。
為此,回志新律師與姐弟倆做了大量的溝通,了解她們的核心訴求,以便分析案情,制定出更佳的解決方案。多次溝通后,回律師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以下兩點:
1)涉案房屋份額:是否應按法定繼承平均分配,還是應根據原告秦宇的訴求來分配?
2)遺產歸屬:秦文在母親去世前取出的21萬元是否應歸入遺產范圍?
03
辦案經過
首先,回律師針對原告秦宇主張出資購房款的情況進行了仔細分析。秦宇提供的證據僅為與姐姐秦麗的錄音對話,但其中并未明確提及實際的出資情況,且錄音中秦麗的“認可”并非出于實質證實,而是為了和解而做出的回應,因此并不代表真實的情況。
其次,回律師認為,原告秦宇所稱占用了自己的調房指標,秦宇雖然請了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證言僅依賴記憶陳述,且未能提供可靠的書面材料來證明其真實性,證人的證言缺乏有效的驗證,其主張法官不予支持。
最后,回律師在法庭上巧妙地反擊了原告秦宇關于分割21萬元存款的請求。他指出,這21萬元在秦母去世前已明確作為贈與轉入秦文名下,且秦母在生前已將銀行卡的取款密碼告知秦文,這一點已得到了雙方的確認。
回律師指出,母親將資金轉移給秦文的行為,完全符合贈與的法律屬性,所以不應作為遺產分割。
2. 巧妙反擊,合理辯證姐姐秦麗和弟弟秦文的贍養義務;
庭審中,原告秦宇多次強調其對父母的照顧,回律師指出,雖然秦宇一家和母親同住有一定優勢,但照顧責任并非由其單方面承擔。
姐姐秦麗和弟弟秦文對母親的贍養更為貼心,并且在父親去世后,母親都一直由三人輪流照管。回律師還通過家庭內部的聊天記錄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陳述,成功反駁了原告“單獨照料”的說法。
3. 情理結合,巧妙引導法官審理思路。
回志新律師不僅冷靜分析法律條文,也充分考慮到家庭成員間的感情因素。他強調,即便沒有書面遺囑,秦父和秦母的本意是在百年之后公平地分配財產,因此按照法定繼承規則平均分配較為妥當。
同時,在庭審過程中,他指出秦麗和秦文主張涉案房屋歸其共同共有,由其共同給付秦宇折價款,秦宇表示同意。回律師指出對方將涉案房屋騰退,秦宇不持異議,但表示需要時間。
04
判決結果
最終,經法院審理查明,采納了回志新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如下:
涉案房屋歸秦文和秦麗共同共有,給秦宇折價款,并要求秦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辦理產權變更手續并騰退房屋。
05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06
律師解讀
在繼承糾紛中,口頭證據往往難以與書面、物證相抗衡。庭審中,盡管原告提交了錄音和證人證言,但由于缺乏權威機構出具的書面材料,相關證據難以形成有效對抗。因此,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顯得尤為謹慎。
尤其是繼承案件中,證人證言是一種非常普遍的證據,但相比其他證據,證人證言又往往易受主觀感情、表達能力、記憶偏差等因素影響,真實性、客觀性易受質疑,證明效力較弱。
繼承案件中,財產轉移往往也是爭議點。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在其生前被繼承人轉移或支取,系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行為,還是繼承人私自轉移、隱匿財產,應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審查財產轉移的金額、時間、原因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其支取款項的數額與時間跨度,若尚屬合理范疇,且發生在被繼承人在世期間,那么認定該款項的性質不屬于遺產更為合理,即繼承人無需返還該部財產。
07
案件總結
本案不僅是一宗簡單的遺產分割案件,更是家庭情感與法律規范交織的縮影。
從此次案件中,我們深刻體會到,在繼承糾紛中,任何試圖突破法律規定的主張,都必須建立在充分、確鑿的證據基礎上。
同時,此案也提醒每一位家庭成員:在涉及重大財產安排時,及時且明確地表達個人意愿,并留存書面憑證,是避免紛爭的關鍵。
最后在律師的巧妙引導下,雙方就房屋騰退的問題一并處理解決。法官在詢問雙方意見后,決定將騰退期限寫入判決書,既體現了對法律規定的嚴格遵循,也為家庭成員間的和解提供了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