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28
原告:高春明(老二)
被告:高春麗(老大)、高春蘭(老三)、高春梅(老四)
被告代理律師:羅憲康(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
案例中所有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化名
“這房子,必須歸我!”高春明緊握茶杯,手指因憤怒微微顫抖。坐在對面的姐姐高春麗臉色鐵青,空氣瞬間凝固。
“爸媽走了這么多年,你非要鬧到法院嗎?”電話那頭,最小的妹妹高春梅無奈地說:“我不管了……”
這是2021年春節,本應是闔家團圓的時刻,卻因海淀區一套央產房,兄妹四人徹底撕破臉。
這場爭奪,既關乎財產,也關乎法律,更折射出親情的裂痕。是選擇冰冷的法庭,還是圍坐一桌重拾溫情?答案或許早已藏在每個人的心中。
01
案情簡述
高春明四姐弟的母親張桂蘭于1971年去世,父親高智深于2003年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海淀區的央產房。
這套房產最初由高智深向其單位承租,1999年房改時,他個人出資購得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然而,由于種種歷史原因,房產證遲遲未能下發。
2012年,該房屋被列入拆遷改造范圍,隨之而來的便是兄妹間曠日持久的遺產紛爭。高春明認為自己長期與父親共同居住,應獨自繼承房產,并向其他三姐妹支付折價款,但是三姐妹不同意。
雙方僵持近12年,最終于2024年訴至法院。高春麗、高春蘭和高春梅雖不愿傷及親情,但仍然決定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遂委托誦盈律師事務所的羅憲康律師代理本案。
02
案件焦點
涉案房屋屬于央產房,因歷史原因未辦理產權證,且正處于拆遷進程中,該房產的產權登記人高智深已經去世,其他繼承人該如何繼承?
原告高春明主張獨自繼承房產,支付其他兄妹折價款;而被告高春麗、高春蘭則要求房屋歸己方,反向支付折價。只有老四高春梅全程未參與訴訟。
03
辦案經過
1. 證據收集:厘清房產性質;
羅憲康律師接手案件后,首先明確房產的法律歸屬。他調取了1999年高智深與單位簽訂的《出售共有住宅樓房協議書》,證明該房產為高智深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該房屋在高智深去世后,應由四名子女法定繼承。
2. 關鍵攻防:折價款支付能力存疑;
高春明主張:“房子歸我,我給你們折價款?!钡_律師在庭審中敏銳指出:首先,高春明未提供任何資金證明,無法確認其支付能力。
其次,若折價款支付不了,房屋繼承問題將長期懸而未決。這兩點攻防,直接導致法院否決了原告要求獨占房屋的主張。
3. 確立法定繼承權:四子女平等繼承;
依據《民法典》,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高智深的遺產應由四名子女平均繼承。因此,羅律師據理力爭,最終法院支持了四子女各占1/4份額的判決,確保了案件結果的公平性。
04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房屋由四子女各占1/4份額;駁回原被告關于折價款的全部請求。
05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事訴訟法》第64條:主張權利者需承擔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
06
律師解讀
1. 遺囑規劃,避免紛爭;
本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沒有遺囑,導致四個子女在繼承份額上各執一詞。如果高智深生前立下遺囑,明確房產歸屬,就不會出現12年的爭執。
2. 親屬間盡早協商,訂立協議;
繼承問題并非一定要鬧上法庭,子女之間應盡早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以避免未來糾紛。
3. 復雜房產繼承案件須尋求專業律師;
本案律師通過細致的證據搜集與法律分析,使案件得以公正裁決。面對央產房、軍產房等特殊房產繼承問題,專業律師的介入尤為關鍵。
07
案件總結
法律不是冷漠的,它是保障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兄妹四人原本情同手足,卻因房產利益反目。從案件的角度來看,法院的裁決是公平的,每個人都得到了應有的繼承份額,同時避免了過度糾紛。
遺產繼承,不僅僅是法律問題,更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情感考驗。希望所有家庭都能在法理與親情之間,找到最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