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53
原告:蘇亞芹(女兒)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羅憲康律師
被告:蘇亞明(兒子)
案例中所有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化名
“爸媽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憑什么你一個人拿走?”法庭上,蘇亞芹的聲音微微顫抖,眼中帶著憤怒和不甘。
蘇亞明冷笑一聲,攥緊拳頭,語氣中透著壓抑已久的不滿:“你自從嫁到外地后,有照顧過父母一天嗎?醫藥費、喪葬費全是我出的!你要這么說的話,爸媽背著我偷偷給了你40萬,你是不是也該拿出來分一分?”
空氣仿佛凝固,法庭內的沉默令人窒息。一對曾經親密無間的兄妹,如今劍拔弩張,站在法庭上,眼神中滿是敵意。他們爭執的焦點,從父母留下的存款,到撫恤金,再到喪葬費,現如今每一筆錢都成了拉扯的籌碼。
親人離世的傷痛尚未撫平,冰冷的數字卻已在暗流涌動——銀行賬戶里的喪葬費、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往往成為家庭矛盾的導火索。有人主張按遺產繼承平分,有人以贍養付出為由要求多分,更有甚者因爭奪這筆“身后錢”對簿公堂。
2023年盛夏,姐弟二人最終走上法庭,在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庭內,關于親情與金錢的無硝煙的戰爭正式展開。
01:案情介紹
蘇亞芹和蘇亞明是姐弟倆,他們的父母生前都是離休干部,2019年父親因病去世,2023年母親也撒手人寰。
兩位老人留下的不僅是悲痛,還有未分割的遺產:父親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共計17.5萬元,母親名下的存款6350元,以及母親單位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共計7.7萬。
2019年蘇父去世時,其單位發放的喪葬費一直都是由弟弟蘇亞明持有,礙于多年的情感,姐姐蘇亞芹一直沒有過問此事,直到處理完母親喪事后,蘇亞芹無意中發現父親銀行卡里的錢和撫恤金被弟弟陸續轉出,她十分生氣,于是向弟弟蘇亞明要求平分父母的喪葬費、撫恤金和存款。
誰知弟弟蘇亞明卻說,母親生前曾說過,要將其名下所有的存款都給他,他認為父母晚年由他獨自贍養,姐姐未盡贍養義務為由拒絕分割。
姐姐蘇亞芹十分無奈,溝通無果后經過多方打聽,來到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誦盈律所指派了經驗豐富的羅憲康律師代理此案。
02:案件焦點
羅律師接手案件后,準確抓住本案關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喪葬費、撫恤金的法定分配規則,以及蘇亞明主張的醫療費、贍養支出能否抵扣。
03:辦案經過
第一步:鎖定遺產范圍
羅律師通過梳理案情,明確指出:喪葬費撫恤金屬近親屬共有財產,蘇亞明擅自領取父親撫恤金的做法顯然不妥。
羅律師通過調取銀行流水、單位發放記錄等證據,確認該款項屬于可分割財產。尤其針對撫恤金的非遺產屬性,羅律師在庭上主張其雖非遺產,但可參照遺產分配原則處理,但為便利訴訟,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第二步:費用扣除之爭
開庭時,蘇亞明主張扣除其為父母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共計2.3萬元,并提交了發票、銀行流水等證據。
羅律師通過質證其提交的票據,僅認可有實際憑證的喪葬費支出,而且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這些支出不能等同于“債務”。而且最主要的是,蘇家父母兩人都是離休干部,退休金足以覆蓋醫療費,不該予以扣除。
第三步:破解“共同生活即多分”誤區
蘇亞明為了強調自己與父母共同生活應多分遺產,拿出了40多頁證據。
羅律師指出,共同生活并非多分遺產的唯一標準,還需考量經濟支持與精神陪伴。同時強調,蘇亞芹在父母生前也盡到了贍養義務,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她理應獲得相應的撫恤金份額,以此爭取合法權益。
04: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支持了羅律師的意見,判決如下:蘇亞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蘇亞芹9.4萬元。
05: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06:律師解讀
從誦盈律師代理的遺產繼承類案件來看,像蘇家姐弟倆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涉及到撫恤金和喪葬費的分割。
喪葬費是死者單位對死者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而死亡撫恤金是職工死亡后其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二者均是死者死亡后才產生的有特定用途的財產,不屬于遺產。
因為法律未明確界定撫恤金、喪葬費的分割標準,所以在處理喪葬費及撫恤金事宜上,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態度。
在司法實踐中,根據撫恤金的性質和功能,在分割前,法院會遵循先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扶養人的利益的原則,剩余部分的分配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生活來源的因素及與死者共同生活和經濟依賴關系適當分割。
此類案件往往存在以下共性風險,需要注意下面四個法律問題:
1. 撫恤金性質易混淆: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常被誤認為可完全按遺產分配。?
2. 贍養義務舉證難:主張“多分”或對方“少分”的當事人,需提供長期共同生活、經濟供養、醫療照料等持續性贍養證據,口頭主張難以被采信。
3.費用扣除爭議大:喪葬支出需保留正規票據并符合當地標準,大額非必要支出(如高價墓地)可能被認定為個人消費,無法全額抵扣。
4. 已支付款項需留痕:親屬間轉賬若未備注用途,易被認定為借款或贈予,導致重復支付風險。
就本案來看,死亡撫恤金、喪葬補助費雖不屬于遺產范圍,但出于訴訟便利考慮,本案一并處理。
蘇母單位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費共計77022元,蘇父單位發放撫恤金和喪葬費共計175592元,法院予以認定。
蘇亞明主張其為母親辦理喪事花費5865元,為父親辦理喪事花費17509元,提交了相應的票據,姐姐蘇亞芹對數額予以認可。
扣除上述費用后,蘇父可分割的喪葬費與撫恤金費用為158083元。(175592元減去17509元所得),蘇母可分割的分割的喪葬費與撫恤金費用為71157元(77022元減去5865元所得)。此處遵循了優先用于已付的合理喪葬費用原則。
而蘇亞明主張應扣除其支付醫療費與護理費,法院認為,照顧與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且蘇亞明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所以不予支持。由此可見,法官在審理時,重點審查了喪葬花銷的相關證據及其合理性。
結合本案來看,也正是因為我們通過精準界定撫恤金和喪葬費屬性、構建嚴密的證據鏈,并將贍養爭議轉化為法律事實的量化分析,成功幫助姐姐蘇亞芹分得了9萬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最大限度維護了當事人權益。
07:案件總結
本案為繼承糾紛,喪葬事宜是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的問題。現實生活中也不乏死者生前單位發放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費,繼而親屬之間爭奪的案例。
通過蘇家這場紛爭我們看到:民法典用“死亡時遺留”五個字劃出的法律紅線,既阻斷了將撫恤金納入遺產的認知誤區,也為親情保留著柔軟的緩沖帶。
這些充滿人性溫度的制度設計,本質上是在物質補償與倫理維系之間尋求平衡。當我們理解撫恤金承載的精神撫慰價值,讀懂喪葬費包含的殯葬責任屬性,便能體會到:冰冷的法條背后,始終躍動著司法對生者最溫情的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