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12
原告:陳吉慶(老二)、陳吉興(老四)、王大力(老三陳吉花丈夫)、王小悅(陳吉花女兒)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回志新律師
被告:陳吉祥(老大)
案例中所有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化名
——我們年紀大了,想把后事安排好,不希望你們因財產爭執。
——爸,媽,您放心,咱兄弟姐妹一個不少,肯定和和氣氣。
但當真到了那個“百年之后”的時刻,曾經說好不爭不搶的子女們,卻站在了法院門口……
這是北京一個普通家庭的真實故事,也是一場關于法律、遺囑與人性的深刻較量。
01案情介紹
“大哥,爸媽的遺囑里都寫清楚了,104號房的拆遷利益由你一個人繼承,我們三個一起繼承105號房。你已經分到了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現在還想來分105號房,你這算什么好漢?”
2022年,陳家三兄妹再次請求大哥協助辦理安置房屋的過戶手續時,面對他一再推脫的態度,老二陳吉慶忍不住說出了這番話。
矛盾的起點,源于陳家父母所立的一份遺囑。陳先生與林女士育有四個子女:長子陳吉祥、次子陳吉慶、三女兒陳吉花和小兒子陳吉興。老兩口在北京擁有三處房產:西城區的6號四合院,以及通州的兩處宅基地,分別為104號和105號。
2017年,通州的兩處宅基地陸續啟動拆遷,105號房獲得三套安置房,104號房則補償了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加上祖傳的西城6號四合院,陳家名下的總資產價值早已超過千萬元。
為防止日后子女因財產問題發生爭執,二老于2018年3月7日立下了一份代書遺囑,對房產分配作出明確安排:
西城6號四合院由三個兒子按照現有居住和使用情況進行分配;
105號房拆遷獲得的三套安置房分別歸陳吉慶、陳吉興和女兒陳吉花所有;
104號房拆遷所得的一套三居室和一套一居室,歸長子陳吉祥所有。
2018年3月10日,二老又寫了一份遺囑,內容與前一份基本一致,只是補充說明:「長子陳吉祥在主動放棄105號房拆遷利益之后,二老才同意以買賣名義,將104號房的安置房產權轉給他」。
父母的本意,是希望通過這兩份遺囑實現“各得其所”,避免將來因房產引發紛爭。然而,承諾易許履行難。父母相繼去世后,雖然安置房已經實際交付使用,但因產權登記尚未完成,仍需子女之間互相配合辦理。
面對現實利益,長子陳吉祥遲遲不肯配合,致使105號房的三套安置房始終無法過戶至其他三名繼承人名下。
2023年,老三陳吉花去世。眼見事態拖延無果,老二陳吉慶和老四陳吉興決定不再等待,攜陳吉花的兩位繼承人——其夫王大力與其女王小悅,一同前往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決定聯名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他們對相應房產的繼承權,并依遺囑分配各自的房屋所有權,回志新律師代理了此案。
02案件焦點
1. 遺囑是否為合法有效的遺囑?
2. 拆遷的安置房是否可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03辦案經過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回志新律師遇到了兩個難題。第一,需要破解遺囑形式的爭議;第二,房屋雖然交房但無房產證,存在法院不予分割安置房的風險,需要一一破除。
第一步:破解遺囑形式爭議
陳吉祥堅持遺囑無效,理由是遺囑是“自書遺囑”但無當事人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母親林女士不會簽字也未親筆簽名。
回志新律師找到了當時代書遺囑的兩位見證人劉元宏、張文斌和代書人王凱。他們分別回憶了當初在西城6號四合院為老人代書遺囑的過程和細節,均無差異。而且還有當時的圖片為證。代書遺囑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需兩名見證人+代書人”的規定。
針對被告對“林女士不識字”的質疑,我們援引了最高法判例:“遺囑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名的,捺印與簽名具同等效力?!?/p>
庭審時,回志新律師向法官出示了陳先生、林女士的遺囑內容,詳細載明了各項房產的分配內容。該遺囑屬于代書遺囑,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屬于合法有效。
第二步:安置房繼承權確認
回律師認為,拆遷安置的三套房屋系105號房拆遷安置,即房屋拆遷安置利益是涉案遺產房屋物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化形態。
為此,回律師調取了2018年林女士與北京城市副中心某《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證明安置房系陳先生和林女士因宅基地拆遷所得,而三套安置房在拆遷時,林女士就已經分配給相應的拆遷利益。
三套安置房雖未取得產權登記,但已由原告實際居住多年,回律師提出以“居住使用權”可先行確認,產權登記待后續辦理。
這是根據《民法典》有關“房地一體”原則,無論是安置房還是安置利益都是可期待的物權,不影響是遺產的本質。
04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如下:
三套拆遷安置房分別由陳吉慶、陳吉興、王大力與王小悅(繼承陳吉花份額)居住使用,待可登記產權時予以辦理。
西城6號四合院老宅維持原居住格局,南北房由陳吉慶繼承,西房南側兩間歸陳吉興,北側兩間歸陳吉祥。
05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1127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35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06律師解讀
本案中出現了一個很多實務中會遇到的遺囑,那就是共同遺囑。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基于同一意思表示對財產等事項作出的共同安排。
本案中的陳先生和林女士寫的遺囑是共同遺囑,該遺囑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這表明雙方在處分財產上有共同的意愿。能夠體現出立遺囑人的真實想法。
雖然《民法典》沒有直接關于共同遺囑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共同遺囑的效力認定有一定的原則和標準。
法院在審查時,會重點關注遺囑的書寫人、書寫情況以及相關財產的性質等方面。所以在缺乏直接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這些要素的完備性對于認定遺囑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拆遷安置補償中遺產界定的法律依據也是本案中的一個法律點。
依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和法律相關規定,準確界定陳先生和林女士的拆遷安置補償中的遺產范圍。明確各項補償費用在法律上是否屬于遺產范疇,以及在被安置人去世后的分配規則。
在本案中安置房是否作為遺產需要考慮其性質、拆遷時狀況和安置情況,通過對這些法律關系的準確把握,合理主張當事人的權益。拆遷房、安置房等未辦證房產,憑拆遷協議、居住事實等仍可主張權利。
07案件總結
本案在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上,遵循了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在認定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遺囑的內容對陳家夫妻倆的遺產份額進行了分配,這體現了法律尊重被繼承人意愿的原則。
由此看來,這類案件的背后,其實是親情與利益的拉扯。很多老人本意良善,想以遺囑安排平衡,避免紛爭,卻沒想到遺囑本身也可能成為戰場。
父母在時,總說“誰多分一點也無所謂”,可他們走后,兄弟姐妹之間的每一次眼神交流都可能暗藏計較。遺囑原本是老兩口“最后的安排”,卻在現實面前,被不斷拷問合法性和公平性。
這場繼承之爭的意義,不僅在于法院最終還原了父母的真實意愿,更讓我們看到:家庭財產規劃不僅僅是法律文件的書寫,更是一代人對下一代的信任托付。
我們終將老去,也終將離開。留下什么樣的房產、情感、規則與叮囑,值得我們在生前好好安排,更值得子女在事后真心遵守。愿每一個“百年之后”,都不再有“兄弟成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