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1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556
原告:張楠(老二)
被告:張強(老大)、張力(老三)
代理律師:羅憲康律師(被告張力代理律師)
案例中所有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化名
“爸在遺囑里……只給我10%?”客廳里陷入短暫的沉默。張力難以置信地看向二哥張楠,又轉向大哥張強。
本以為自己為父親的后事操勞不少,但看到父親的遺囑后,他感到十分困惑,因為這意味著房子的份額直接給了大哥和二哥。
幾天前,他們還在一起為父親辦理喪事,如今卻因為一紙遺囑各執一詞、劍拔弩張。
案情簡述
張力兄弟三人原本是令人羨慕的和睦家庭。父親張勇和母親劉文勤勞一生,在北京市朝陽區留下了一套寶貴的房產和若干積蓄。然而,母親于2017年離世,父親也在2021年辭世。面對父母的身后事,三兄弟的情感與利益開始交織沖突。
事情的導火索是父親的遺囑。父親張勇在世時立下遺囑,將名下房產按份額由三兄弟繼承:大哥張強繼承40%,二哥張楠繼承50%,自己繼承10%。也就是說,如果按照父親的遺囑分配,張力只能從父母留下的房子中獲得十分之一的份額。
相比之下,大哥二哥將占據幾乎整個房產,這對張力而言無疑是難以接受的。此外,父親遺囑并未具體涉及銀行存款和老人去世后的撫恤金等財產。
大哥張強認為父母生前明確表示過這兩項不作為遺產,由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處理,而且他作為長子付出最多,應當多得甚至獨自占有這筆款項,但是二哥和自己對此表示這部分財產應由三兄弟平分。
2023年,在雙方多次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二哥張楠搶先將大哥張強和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按照父親的遺囑分割遺產。面對這一局面,張力感到無助和困惑,于是他前往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他找到我們后拿出了一份2016年母親的手寫遺囑,母親的遺囑與父親的有所不同,她希望自己去世后由丈夫暫管自己的那一半房產,待丈夫過世后再按份額由子女繼承:長子張強30%,次子張楠40%,三子張力30%。
也就是說,母親有意讓小兒子張力得到更多份額,與父親遺囑中僅給他10%形成鮮明反差。
案件焦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
1.遺囑的效力問題;父親張勇和母親劉文的遺囑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2.房產繼承份額之爭;案涉房屋究竟該如何分配房屋?是應該按照父親的遺囑份額分配,還是母親的遺囑份額來分?還是按照份額合并后計算?
3.存款和撫恤金的歸屬;父親遺留的銀行存款數額可觀,此外還有老人去世后由單位或政府發放的喪葬補助費、撫恤金是否屬于遺產,應當如何分配?
辦案經過
羅律師代理案件后發現,張力在房產繼承上處于非常不利的位置,這是因為父親的遺囑份額很少,幾乎把他排除在主要繼承人之外。
羅律師與張力進行了深入溝通并聽取他的訴求,果斷提出母親遺囑的證據,此遺囑也成為本案扭轉局勢的制勝一步。
1)詳細了解案件事實,把控案件關鍵點;
首先,羅律師果斷提出認定母親遺囑有效的證據。而且母親的遺囑中明確給予張力30%的房屋份額。律師當即決定以此為突破口,在法庭上力證這份遺囑的效力,強調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各有處分權。
除此之外,羅律師根據父母雙方的遺囑的份額合并后計算,以此張力的份額由原本遺囑中的10%提升到了20%。
2)據理力爭,爭取平分其他財產;
針對存款和撫恤金問題,羅律師同樣據法律和事實據理力爭。對于銀行存款,羅律師指出父親生前并未對存款部分立遺囑,根據《民法典》,應按法定繼承由全體子女均分。
而且對于喪葬費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性質,羅律師引用法規和司法實踐指出這兩項并非遺產,而是由近親屬共有,通常也應按照均等原則處理。
3)堅守法律底線,妥善應對突發狀況。
羅律師在調查取證中發現大哥張強私自轉移大筆存款至其妻名下的行為,一度使案情趨于復雜。面對這部分遺產流失風險,羅律師當庭表示強烈異議,并要求依法追究。然而由于涉及第三人,無法在本案中直接處理,固定相關證據后,繼續為當事人追回權益。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采納了羅律師的觀點,判決如下:
1. 關于房屋繼承份額:法院認可了雙方父母分別立遺囑的法律效力,決定綜合兩份遺囑來分配房屋產權份額。判決明確:涉案房屋中張楠繼承45%,張強繼承35%,張力繼承20%。這樣的比例正好對應了父母兩份遺囑所體現的意愿折中。
2. 關于銀行存款:對于父親名下尚在賬戶內的存款余額,法院判定應作為遺產由三兄弟平分,各繼承三分之一。
3. 關于喪葬費補助金及撫恤金:盡管法律上它們不屬于遺產,但法院本著“一并解決糾紛”的考慮,將其納入本案處理。結合張強在庭前實際領取并掌管了這筆款項的情況,判決要求:由張強在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張楠、張力各3萬元。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3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1133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第1134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律師解讀
這起家庭財產繼承糾紛給我們很多啟示。
其一,提前立好規范合法的遺囑,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糾紛。張勇夫婦都立有遺囑,本是想妥善安排身后事,然而由于兩人遺囑內容未盡協調一致,反而埋下隱患。現實中,許多老人立遺囑時未充分考慮各方感受或法律細節,容易導致日后子女對遺囑不滿甚至對簿公堂。
其二,依法立遺囑需嚴謹。若夫妻雙方都有財產處分意愿,最好能在法律專業人士幫助下協商形成一致方案,或分別立遺囑時相互知曉對方意愿,避免“各唱各的調”引發矛盾。此外,要選擇合法的遺囑形式并確保見證有效,必要時可進行公證,以免將來因遺囑瑕疵被質疑。
其三,共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共同居住是盡到贍養義務的一種表現,它表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生活上的互助和情感上的聯系。
然而,僅僅共同居住并不足以證明繼承人已經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行為。需要提供經濟支出的憑證、診療記錄、居住證明等。法院在判斷時通常會考慮繼承人是否在經濟上、生活上以及情感上給予了被繼承人充分的支持和照顧。
其四,親情比財產更珍貴。兄弟鬩墻、對簿公堂固然讓人唏噓,但這樣的遺產紛爭在現實中并不鮮見。有句俗話說:“家產未分,親情先散。”金錢財產固然重要,卻遠不足以衡量手足情誼的價值。
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固然是維權的正當途徑,但訴訟畢竟是情感的創傷。最理想的狀態是家庭成員間能夠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協商,互諒互讓,把爭執消弭于訴訟之外。
案件總結
通過本案,我們不難發現,我方當事人一開始處于不利的情況下,而誦盈律師既沒有放棄,也沒有怨言,基于經驗與自信,專業與情懷,靠著團隊的努力和付出,成功為當事人扭轉了局面,將繼承份額由原本遺囑中的10%提升到了20%,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老人遺愿與法律公平的統一。
這起案例也提醒我們:法律的作用不僅是分配勝負,更在于定分止爭。法院判決為張氏三兄弟劃清了權利界限,但修復手足親情仍需時間和包容。
對于我們每一個人來說,父母能留給子女最寶貴的遺產不應是房產和金錢,而是一個和睦相愛的家庭。只有親情不散,家庭財產的分割才能真正圓滿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