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04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57
在我國法律框架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承關系以 “扶養關系” 為核心依據。
若繼子女未成年時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且繼父母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通常認定形成扶養關系。
若繼子女成年后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并對其履行贍養義務(如照料生活、經濟支持),仍可能被認定形成扶養關系
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可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反之亦然。
即使存在扶養關系,被繼承人仍可通過遺囑指定繼承人,排除法定繼承權。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扶養關系不因繼父母離婚而自動解除,除非雙方明確表示終止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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