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40
案卷號:(2024)京0101民初23153號
原告:張某芹(三姐)、張某風(四哥)、張某新(五弟)、張某雙(六妹)
楊志崢律師代理原告
被告:張某悅(已故二哥之女)、王某青(已故大哥之妻)
案例中的所有當事人的名字均為化名
“兄弟姐妹和睦相處才是父母最大的福報,可惜,總有人放不下私心,從中作梗,讓親情變了味。”張某芹眼眶泛紅說:“母親臨終前立下遺囑,將她的那份家產分給我們四兄妹,可為什么我們還得上法庭爭個公道?”
這句話是心酸的控訴,更是許多家庭面對繼承紛爭時的真實寫照。一時間,親情與利益交織,法庭上,姑侄、叔嫂對簿,昔日的天倫之樂蒙上陰影。
01、案情描述
父親張某德戎馬一生,早年從軍,轉戰南北,立下不少軍功,退役后便在北京落腳,扎根在距離故宮不到兩公里的皇城根下。而他的妻子李某云默默守著家,操持著柴米油鹽的瑣碎,含辛茹苦地將六個兒女拉扯成人。
然而,六兄妹中的大哥和二哥不幸早逝于父親之前,分別留下了各自的家屬:大哥張建平的遺孀王某青,以及二哥張建東的女兒張某悅。父親張某德于2008年因病去世,未留遺囑,名下有兩套老房。母親李某云于2017年辭世。李老太太在生前留下了一份代書遺囑,對屬于她的那部分房產份額做出了特別安排。
她明確將其在兩套房屋中的份額,分別按30%、30%、20%、20%的比例留給張某芹、張某風、張某新、張某雙四位子女,并特別注明:“各自所得為其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就在四兄妹依照遺囑協商繼承時,張某悅(張建東的女兒)以及張建平的遺孀王某青卻提出異議,要求按法定繼承平均分割遺產,拒不承認李某云的遺囑效力。
面對侄女和大嫂對遺囑效力的強烈質疑,四兄妹走進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的大門,主任楊志崢律師代理此案。楊律師代理后,肩負著當事人的期望,一紙訴狀將張某悅和王某青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效力,并依法按遺囑分割母親份額,同時對父親份額進行法定繼承。
02、案件焦點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父親張某德去世時未立遺囑,其長子與次子又先于其去世,導致繼承關系涉及法定繼承、代位繼承和轉繼承。而母親李某云去世前訂立代書遺囑,對其遺產作出特別安排,進一步增加了繼承關系的復雜性。
所以這份遺囑的真實意愿及法律效力成為案件爭議的核心焦點。
1)遺囑效力是否成立?
被告張某悅和王某青主張李某云生前已年近九十,可能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非本人親筆書寫,該遺囑是否有效待定。
2)代位繼承與轉繼承如何處理?
大哥張建平與二哥張建東早逝,其繼承權應由各自的女兒張某苗和悅代位。但張某苗生前未立遺囑,死后無其他繼承人,其份額轉由母親王某青繼承。
3)如何確認各方繼承份額?
兩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劃分父親張某德與母親李某云各自的1/2份額,再根據遺囑與法定繼承分別分割。
03、辦案經過
楊律師及誦盈律師團隊從遺囑真實合法性入手,確立以“證明遺囑真實有效”為核心思路,通過三條主線布控證據與論點:
1. 真實意愿,證據鏈條完整閉環;
楊律師及團隊首先調取了遺囑文本、視頻資料、心理評估報告,并提交了見證人李某明、于某文的證人證言。視頻資料中,母親李某云清晰表達了房產分配意愿;心理評估報告亦顯示其意識清晰,無認知障礙。見證人陳述李某云確系自愿訂立遺囑,且全程在場捺印,程序無瑕疵。
2. 合理排除質疑,拆解對方抗辯邏輯厘清銀行流水與支出真相;
針對被告提出“高齡無行為能力”等質疑,楊律師從《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出發指出:代書遺囑需要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及注明日期,亦構成形式要件。更重要的是,評估報告、視頻與證人陳述形成閉環證據鏈,被告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反證,法庭依法應采信。
3. 訴訟結構清晰,主次分明穩步推進。
楊律師及團隊將訴請結構劃分為兩大部分——母親份額按遺囑繼承,四子女按遺愿分配;父親份額依法平均分割,由包括代位繼承人在內的六人依法繼承。這種“分清權屬+歸位份額”的訴訟策略,為法院厘清權屬提供明確指引,也為后續執行奠定基礎。
04、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采納楊律師及團隊的主張,確認遺囑效力,判決如下:李某云份額依據遺囑分配,由四原告繼承;張某德份額按法定繼承分割,由四原告及兩被告共同繼承;明確各方在兩套房屋中的具體繼承份額:三姐張某芹和四哥張某風各繼承17/70份額,五弟張某新和六妹張某雙各繼承13/70份額,被告張某悅和王某青各繼承5/70份額。該判決既尊重了逝者遺愿,也維護了繼承秩序,更保障了合法繼承人的應得權益。
05、法律依據
本案中,兩位被繼承人的死亡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因此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處理。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換言之,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或者遺囑對所有遺產都沒有處分,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遺產分配。
《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代書遺囑是指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遺囑人需要親自口述遺囑內容,由代書人在遺囑人面前代寫,然后由所有人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06、律師解讀
本案繼承人范圍跨越兩代人,涉及遺囑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和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復雜,且被告態度強硬。
本案中被繼承人李某云立下遺囑,意在照顧晚年對自己盡心盡力的子女,這一意愿受法律保護和尊重。法院在認定遺囑真實有效后,也是依據遺囑內容進行判決分割,而非簡單按人數平均分割遺產。
在司法實踐中,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但遺囑的效力必須經得起法律考驗。本案在楊律師及團隊的據理力爭下,四兄妹最終捍衛了母親的遺愿,依法繼承了應得份額。
但是此案中涉及的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值得各位注意。因為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因繼承人在取得遺產前死亡而發生的繼承關系,而轉繼承和代位繼承又有著明顯的區別:
( 1 )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中,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中,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 2 )繼承人范圍不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成為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 3 )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則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
在本案中,張某悅作為二哥的獨生女,就代位繼承了她父親本應繼承的爺爺的遺產份額;同樣,大哥去世后其女兒張某苗也代位繼承了爺爺的遺產份額,但在張某苗去世后,由其母王某青轉繼承了這部分份額。
07、案件總結
楊律師及誦盈律師團隊經過多次開庭,反復和四兄妹核對相關細節,融情于法,向法官詳細闡明了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和引發繼承紛爭的緣由,并通過舉證說明遺囑效力真實有效,最終證明了四兄妹對案涉房產的繼承份額。
這也提醒,尤其是遇到家庭關系復雜時,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或咨詢專業律師規劃財產分配,能避免親人對簿公堂,真正守護家庭溫情與個人權益。
這起圍繞遺囑效力與繼承份額的糾紛,表面上看是親人之間對財產的爭執,實則折射出法律規則與親情倫理的碰撞。在這個父母一輩省吃儉用買下兩套老房的家庭里,原以為兄妹手足情深,不會為一紙遺產撕破臉。但現實終究讓人明白:感情不能替代權利,公平才是維系親情的保障。
幸而,在我們的專業指導下,四兄妹最終守住了屬于自己的那一份家產,也守住了母親臨終前最清晰的心愿。我在此提醒:家庭資產越復雜,越應及早規劃。立一份合法、清晰、有證可循的遺囑,是送給親人最體面也最穩妥的“告別禮物”。
這起案件帶給我們的反思,遠不止于法律的勝負。因為真正化解家庭矛盾的,從來不只是法條和判決,更是彼此的理解、對過往的釋懷,以及對親情的珍惜。不論財富如何分配,親情的賬本上,從不該出現輸贏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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