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7130
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文書編號:(2024)京0102民初12835號
原告:張某強(被繼承人鄭某英之孫)
被告:王某明(被繼承人鄭某英之外孫)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楊律師代理被告
案例中所有當事人名字均為化名
“媽,您放心,以后我一定替您好好照顧姥姥?!?2018年11月,王某明在母親李某霞病榻前鄭重承諾。翌日,母親溘然長逝。
帶著這份囑托,王某明數年來風雨無阻,悉心照料年近八旬的姥姥鄭某英:一日三餐、求醫問藥、悉心陪伴……他用行動守護著姥姥的晚年,踐行著對母親的承諾。
然而,2024年9月,鄭某英去世后,這份孝心遭遇冰冷現實。鄭某英的孫子張某強一紙訴狀將王某明告上法庭,指控其“騙取”房產,證據是一份聲稱由鄭某英留下的打印遺囑——赫然寫著將房子留給張某強。一場關于親情、承諾與法律效力的遺產爭奪戰,在法庭驟然打響。
01. 案情簡述
鄭某英的一生,寫滿了命運的坎坷。她早年喪偶,中年又遭喪子之痛。雖然有個孫子張某強,但在兒子張雙華離世后,兒媳便帶著張某強改嫁,從此失去聯系。鄭某英的后半生,只能將情感與依靠寄托在唯一的女兒李某霞身上。
然而,厄運的陰霾并未散去。2018年,女兒李某霞確診肺癌,不足一年便溘然長逝。彌留之際,李某霞將照料母親的重擔,托付給了兒子王某明。王某明沒有辜負這份臨終囑托,數年間,他悉心照料著姥姥鄭某英的飲食起居、尋醫問藥,用無微不至的關懷,陪伴老人漸漸走出了連失至親的悲痛陰霾。
鄭某英感念外孫的付出與陪伴,2021年,鄭某英選擇與外孫王某明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明確約定:由王某明負責她的生養死葬,她去世后,名下房產則遺贈給王某明。
2024年,鄭某英老人因病離世。正當王某明履行協議后續事宜時,一個意外打破了平靜——鄭某英多年未聯系的孫子張某強突然出現,并拿出了一份落款為2022年的打印遺囑,聲稱奶奶在最后時刻改變了心意,決定將房產留給他。
兩份內容截然不同的法律文件,讓血脈相連的“親孫子”與恪守承諾的“外孫”,不可避免地站上了法庭的對立面。溝通徹底陷入僵局。
面對張某強的強硬主張,王某明找到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決定委托專業律師來幫自己維護權益。誦盈律師事務所委派了經驗豐富的楊律師代理此案。
02.案件焦點
楊律師及誦盈律師團隊介入案件后,精準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兩份法律文件效力的認定:
1. 王某明的關鍵依據:《遺贈扶養協議》效力;
該協議簽訂的時間、流程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協議中關于權利義務(生養死葬與房產遺贈)的約定是否清晰、合法有效?
2. 張某強的主張核心:打印遺囑效力;
這份落款2022年的遺囑,其形式(如見證人簽名、每頁注期等)是否符合《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嚴格規定?
張某強聲稱其為奶奶鄭某英“真實意愿”,但需考察鄭某英在訂立遺囑時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內容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
03.辦案經過
楊律師接受委托后火速展開行動,系統收集了《遺贈扶養協議》原件、外孫王某明多年墊付醫藥費及生活費的完整支付憑證、鄭某英詳實的病歷記錄以及多位知情鄰居的書面證言,迅速構建起環環相扣的證據鏈條。
在庭審過程中,張某強主要訴諸血緣親情,強調祖孫關系,試圖博取法庭情感支持。楊律師則直擊核心法律爭議:
1. 展示履約事實:
楊律師當庭提交了鄭某英去世前五年的社區出入登記、詳盡的醫院就診及用藥記錄以及反映日常照護的家庭影像資料,證據清單里系統梳理并有力證明了外孫王某明自2018年起的持續性付出:送餐買藥、定期陪同復診、日常起居照料(清潔洗衣)、夜間健康監測……
鄭某英老人常年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王某明不僅長期親力親為,更在關鍵節點(如重要節日、病情變化時)從未缺席,甚至額外聘請護工,并提交了近五年醫療費支付流水、與老人親屬溝通的微信記錄及鄰居的佐證證言。
2. 否定遺囑效力:
針對張某強提交的打印遺囑,楊律師及誦盈律師團隊精準援引《民法典》第1136條及相關判例,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形式上的致命缺陷——僅有遺囑人簽名,缺乏法律強制要求的兩位見證人簽名及每頁注明年、月、日,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最后,楊律師指出關鍵點:即便打印遺囑有效,張某強也未在60日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構成程序失權。
04.判決結果
楊律師及誦盈律師團隊憑借嚴密的證據組織和精準的法律適用,有力駁斥了原告的主張,牢牢掌控了庭審主動權。在充分的證據鏈和法律分析面前,原告方無法自圓其說,張某強主動申請撤訴。
05.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即已成立生效的協議優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需在遺囑每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1143條要求: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或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遺贈后60日內應作出接受或放棄接受的表示,逾期未表態者視為放棄。
06.律師解讀
本案是《民法典》關于遺贈扶養協議優先性和打印遺囑嚴格形式要求精神的生動體現:
1.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按照協議辦理。王某明提供的協議合法有效且其已實際、全面履行了約定的扶養義務(有完整證據鏈支撐),充分體現了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愿。
2. 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民法典》要求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紤]到鄭某英年事已高,其自行操作或理解復雜打印遺囑的能力存疑,加之有明確有效的協議在先,該打印遺囑的真實性更受質疑。
以上這些法律要點和證據相互印證,為此案提供了堅實支撐,而且最高院也曾明確,遺囑與扶養協議相抵觸時,應當執行協議內容。也正因如此,在多輪證據交鋒與法律釋明后,原告意識到敗訴可能,當庭主動撤訴。
07.案件總結
孟子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庇纱丝梢?,孝親敬老,自古便是人倫之本。然而在現實中,當親情遭遇冰冷的遺產分割,僅憑血緣親疏,往往無法厘清權益的歸屬。
許多人誤以為,父母的房產最終理應歸子女所有。卻不知,遺產歸屬從來不是一場“親近程度”的情感競賽,而是依據法律形式與實際履約所作出的理性判斷。
正因如此,一紙《遺贈扶養協議》,才能保障那些在老人最無助時默默陪伴、盡心照料的人,不被漠視、不致空手而歸。
在當下人口老齡化日益嚴峻的社會背景下,本案也給公眾一些啟示:
無論是簽署《遺贈扶養協議》,還是訂立遺囑,都應當遵循法律要求,規范書寫、妥善保管,最好在律師或專業機構的見證下完成,以最大限度減少親屬間的紛爭與誤解。
我們不能讓照料老人者流淚,也不能讓老人走后親情瓦解。真正的繼承,不應是血緣的爭奪,而是責任的延續,是信任的傳承。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成立十二年,是國內知名的遺產繼承領域專業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繼承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聯系誦盈律所,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