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42
被繼承人:周子行(2014年3月去世)
原告:周思琪、陳華
原告代理律師:回志新律師
被告:周雪靜、周雪莉、周子強
「爸爸走了還給我留下遺囑,這套校產房應該能順利繼承吧?」周思琪曾以為答案毫無懸念,可當她真正面對房產繼承時,才發現事情遠比想象中復雜——這套校產房牽扯到姑姑和叔叔,自己的份額被拆分成零碎的比例,一場家庭內部的財產糾紛險些爆發。
面對被繼承人留下的房產、遺囑效力存疑、以及兄妹代位繼承等交織的法律問題,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回志新律師憑借多年調解經驗,成功引導各方在法理與情理之間找到平衡,最終促成法院調解。
01、案情簡述
本案中的被繼承人周子行,出生于上世紀50年代,他是家中長子,下面還有兩個妹妹,二妹周雪靜、小妹周雪莉,還有一個弟弟周子強。周子行在某知名大學任教,獲得一處校產房。周子行與同為高校教師的陳華結為連理,婚后育有一女——周思琪,一家三口生活安穩而寧靜。2014年3月的某一天,周子行在家突發疾病,妻子陳華當時正因工作出差在外,等她趕回家中,丈夫早已被醫生宣布死亡。
那一年,他們唯一的女兒周思琪剛剛度過17歲生日。得知長子的突然離世讓年邁的母親王桂英悲痛欲絕,半年后王桂英也離開人世。周子行去世時名下的202號校產房,陳華母女自始至終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并獨自承擔了周子行的喪事安排與遺產管理事務。
2024年,周子行去世多年后,202號校產房已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為了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陳華找到周子行的弟弟和妹妹們,出示了一份由周子行生前親筆書寫的自書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將其全部遺產留給妻子陳華和女兒周思琪。這份遺囑的出現引發了周子行兄弟姐妹的強烈質疑。三位被告——小妹、二妹以及弟弟雖然承認彼此的親屬關系,但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了諸多疑問:
其一,遺囑為何沒有錄像?是否存在他人脅迫的情形?其二,遺囑為何在周子行去世十年之后才被提出,是否存在刻意隱瞞或臨時偽造的可能?除了對遺囑形式的質疑,周子行兄弟姐妹還從法定繼承角度主張權利要求分割遺產,拒不配合辦理繼承手續。
基于此背景,為維護自身及女兒的合法權益,陳華母女找到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依法將周子行的兄弟姐妹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遺囑效力并認定其為周子行唯一合法繼承人,誦盈律師事務所委派回志新律師代理此案。
02、案件焦點
回志新律師在梳理案情后,明確案件爭議聚焦于三個關鍵焦點:
1)遺產范圍是否包括校產房?
因為涉案房產雖登記在周子行名下,但屬于大學以集資建房形式分配的校產房。該類房產往往具備以下特點:
第一,名義為購買,實為單位福利性質提供;第二,房屋產權可能長期未完全過戶,僅具部分產權或使用權;第三,購房協議中往往注明「僅限在職職工使用」或「不得轉讓繼承」。
2) 周子行自書遺囑的效力是否成立?
被告方對遺囑形成過程提出質疑:為何沒有錄像?是否存在脅迫?為何十年后才出示?這些疑問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如何在維護遺囑法律效力的同時,兼顧手足親情,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是本案的最大挑戰。
3)代位繼承關系是否成立?
周子行去世時,其母王桂英尚在,如果遺囑無效的話,其母依法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而王桂英于2014年去世后,其遺產份額由其余三名子女及周思琪共同繼承。即本案中三被告并非直接繼承周子行的財產,而是代其母親繼承周子行的遺產份額。
03、調解經過
回律師憑借這些年在遺產繼承領域的調解經驗,敏銳地意識到這起案件的沖突,并非不可化解,他認為此案宜調不宜判。之所以做出這一判斷,是因為他看到了案件背后未曾破裂的親情紐帶。
被繼承人周子行作為家中長子,生前與兄弟姐妹關系融洽,并無積怨。若簡單以裁判定分,固然可以解決財產歸屬,卻難以彌合親情的裂痕。唯有情理交融的調解方式,才能真正解開這場糾紛的「心結」。
第一:夯實證據,厘清繼承順位;
首先,根據相關房改政策,涉案202號校產房是否屬于可繼承的遺產,應結合房屋權屬性質、購房協議、單位政策、實際繳費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回律師調取了《某大學住房集資購買協議書》及后續房產登記證明,確認該房為周子行生前與某大學簽署房改協議所購,實際產權關系明確。
其次,回律師指出,周子行所留遺囑為親筆書寫并簽名,雖無錄像或見證人,但形式上符合《繼承法》第17條(因周子行所留自書遺囑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適用于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關于自書遺囑的要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內容明確、意思表示真實。該遺囑內容真實有效。
最后,回律師向三被告釋法明理,其主張的并非直接繼承周子行遺產,而是繼承其母王桂英在周子行去世后所代位繼承的遺產份額。周子行去世后,陳華和周思琪依法享有該遺產的繼承權,在同等繼承基礎上,應考慮其長期生活照料的貢獻因素。
第二,情感共鳴,分散對抗情緒;
面對被告提出「母親王桂英因年老無收入,應保留遺產中的必留份」的主張,回律師沒有急于反駁,而是從專業立場出發,耐心釋法: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確實設有「必留份制度」,旨在保障對被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最低生活權益。但該制度的前提,是該繼承人尚在人世,并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法定繼承權。
回律師指出:王桂英早于本案處理前已過世,依法不再享有繼承權,自然也無法適用「必留份制度」,在周子行去世前后,陳華與周思琪母女,她們對于家庭的付出與情感,理應被同等重視與理解。
回律師一點點地做著雙方的思想工作,經過三次開庭后,雙方達成調解意愿,三被告最終同意跟和原告就遺產分配和解,將涉案房產保留給陳華母女,陳華看到對方的態度后也表示愿意向三被告提供適當經濟補償。這樣既尊重了遺囑意愿,又兼顧了手足親情。
04、調解結果
經過多輪協商,最終在海淀區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校產房歸陳華、周思琪所有;陳華分別向周雪靜、周雪莉、周子強三人各支付2萬元補償金。這個方案既尊重了周子行遺囑的意愿,將主要財產留給直系親屬,又通過經濟補償方式照顧到了兄弟姐妹的權益,實現了多方共贏。
05、律師解讀
回志新律師認為本案體現了繼承實務中極具代表性的三大要點:
1. 校產房≠不可繼承;
許多當事人誤以為校產房或單位福利房無法繼承,其實不然。雖該類房產在名義上歸單位所有,但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已履行購房義務、取得使用權并完成相關登記,即可依法視為其個人財產范圍,納入遺產進行分割。此類案件的關鍵,在于厘清房屋的法律屬性。這就要求律師必須深入調查單位文件、購房協議、產權檔案三類信息,確保法律認定的準確與完整。
2. 自書遺囑雖無錄像,也具有法律效力;
《繼承法》第17條明確規定,自書遺囑只需滿足「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即可成立,錄像并非必備條件。遺囑的核心在于「真實意思表示」,只要能排除偽造、脅迫等情形,即便沒有見證人或錄像,也具有法律效力。回律師特別提醒:在當前繼承糾紛頻發的大背景下,為降低日后舉證難度,建議有條件者盡量保留錄音錄像或其他旁證材料,這將成為未來維護遺愿效力的重要保障。
3. 調解優于對抗,更注重雙贏。
本案調解方案以「共情雙贏」為出發點,在保住房產使用現狀的同時,為其他兄妹設定合理的「尊重性補償」,既保障了陳華母女的核心權益,也維護了親屬間的體面和尊嚴。繼承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輸贏」不是唯一目的。訴訟雖然可以定紛止爭,但往往帶來更深的親情裂痕。而調解則是一種兼顧權利與情感、實務與倫理的柔性處理方式。
06、案件總結
古人云:「孝在于心,情重于法。」繼承,不應只是對財產的爭搶,更應是對故人意愿的尊重、對照料者情義的承認。家事案件不同于其他訴訟,雙方當事人本身就帶著無法割斷的血肉親情。如果能通過合理協商來解決矛盾,會比一紙判決更利于緩和和消除家庭矛盾,也更利于雙方今后的和睦相處。
誦盈律師既堅守法理邊界,又精準把握人情冷暖,用專業與同理,搭起一座橋梁,使彼此體面收場,告慰親情。而家事調解的最終落腳點,也是希望在社會上能弘揚互幫互助、和諧友愛的良好家風,倡導尊老愛幼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家是我們心靈的港灣和幸福的倚靠,家和,方能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