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9645
原告:何建夢
代理律師:回志新律師
被告:何建潔、何建凡、何若琳、何若茹、張小珍、何鵬、戴志紅、何麗萍、何麗蓉、范美云、何昌盛、羅寧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我們當初簽的‘放棄繼承書’,根本不是自愿的,是被小姑騙著簽字的!”庭審中,被告何若琳語氣激動,指著對面的何建夢,臉上滿是憤懣。
“孩子,簽字那會兒是你親手寫的,白紙黑字,你現在反過來說是我騙你?你怎么能睜著眼說瞎話!”坐在原告席上的何建夢聽不下去,一下站起身來,聲音幾乎顫抖。
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庭內,一場因拆遷安置房引發的繼承官司,將年過花甲的何建夢推上原告席,對面站著她的親姐、嫂子、侄子侄女,甚至還有自己的兒子。原本一件家庭內部可協調處理的分房問題,卻因一紙遺囑和幾份“放棄繼承聲明”,演變成了一場撕裂親情的法庭對峙。
01、案情介紹
這起案例要從何建夢的父親何思浩與母親王蘭紅夫婦說起。夫妻倆育有六個子女。1987年,何思浩去世,其名下的祖宅(位于北京市東城區19號院)當時還是平房,尚未進行遺產分割。時間來到2010年,老宅遇上市政拆遷。當時仍健在的母親王蘭紅作為被拆遷人,與開發商簽訂了《拆遷回購安置協議》,獲得了位于東城區某街道的1501號房屋的回購資格(下面簡稱1501號房屋),以及一筆十余萬元的拆遷補助款。
關鍵的伏筆在此埋下:在拆遷協議中明確記載的安置人口為3人:王蘭紅本人、小女兒何建夢和外孫羅寧。就在簽訂協議后不久,王蘭紅老人在兩位律師的見證下,立下了一份代書遺囑,明確表示將拆遷協議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由女兒何建夢一人繼承。直到2012年王蘭紅去世,這份塵封的遺囑也并未引起波瀾。2023年,隨著1501號安置房具備辦理房產證的條件,一場圍繞“這套房到底該歸誰”的家族大戰終于打響。
已過花甲之年的何建夢站出來,拿出母親留下的代書遺囑,主張1501號房應由她繼承。她認為,自己和兒子羅寧作為回遷安置人,本就享有房屋安置利益,其中三分之二歸自己母子,其余三分之一作為母親遺產,也應根據遺囑由她獨自繼承,最終她享有全部產權。
為此,她主動聯系了大姐何建潔、二姐何建凡以及已故二哥何建明的女兒何麗萍、何麗蓉和妻子戴志紅。這五位親屬在溝通后簽署了《放棄繼承份額聲明書》。然而,當她再找到剩下的七位親屬時,卻遭到了堅決反對。反對者認為:拆遷安置是基于原宅面積而非人口安排,何建夢與羅寧不過是“借住戶”,無權據此獨占房屋權益;而所謂的遺囑,既未經他們見過,更未明確寫明房產地址,真實性和法律效力均存疑。
因此,1501號房應作為何思浩和王蘭紅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平均分配。面對突如其來的集體反對,何建夢感到前所未有的孤立。她找到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最終由經驗豐富的回志新律師代理,將12位親屬(其中包括自己的兒子)一同起訴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02.案件焦點
1.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發生沖突:王蘭紅老人留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按遺囑處理還是按法定繼承分配?
2. 遺囑效力認定:涉案遺囑為代書遺囑,其合法性和真實性如何認定?
3. 放棄繼承聲明的效力:對于某些被告簽署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法律上是否認可其效力?
03.辦案經過
回律師在接受委托時就意識到,上述焦點交織在一起,使案件既有法律適用的復雜問題,又夾雜著親情倫理的考驗。唯有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同時入手,抽絲剝繭,才能厘清真相、解決糾紛。
1.核實繼承身份:梳理家族脈絡,厘清繼承關系。
回律師從親屬關系入手,先后7次前往戶籍中心,全面收集證明何家的家庭成員身份關系材料,包括戶口本、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等信息,構建出一張可視化的親屬關系圖表。
2.核心確權:證實遺愿可信,遺囑合法有效。
回律師調取了王蘭紅老太生前立遺囑時的見證資料。這份遺囑是由律師代書,全程有見證人簽字確認。遺囑文本清晰地寫明老太太將其名下房產全部由小女兒何建夢單獨繼承,并載明了立遺囑的時間、地點,以及代書人的姓名和見證律師的簽名。庭審時見證律師出庭作證表明簽署時老人神志清楚、表達明確,無任何被脅迫或欺騙的跡象。當場還有另一名見證人在場簽字。這些細節為遺囑的真實性提供了強有力的佐證。
3.證據突襲:庭審尾聲遭被告背刺反悔放棄,我方夯實有效。
庭審當天,之前簽署放棄繼承的5個被告當庭反悔,聲稱“被迫”簽署放棄聲明的行為,回志新律師拿出簽字摁捺手印的聲明書和錄音對話內容。根據《民法典》第1145條已明確:“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應當作出書面聲明。聲明一經作出,不得撤銷。”回律師表示5位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署內容明確的放棄聲明后,無充分理由不得隨意反悔,此舉鞏固了我方的優勢地位。
04.判決結果
經過充分的庭審辯論和證據展示,海淀區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后認為,1501號房屋的拆遷利益源于祖宅,而祖宅包含早已去世的何思浩(父親)的遺產份額。
法院確定整個拆遷安置協議權益總價值為550萬元。其中,裁定100萬元屬于父親何思浩的遺產,判決如下:1.1501號房屋的全部權益歸何建夢、羅寧所有(何建夢占2/3,羅寧占1/3)。2.何建夢、羅寧需向部分未放棄繼承權的親戚支付折價款共計100萬元。
05.律師解讀
本案涉及多達12名繼承人,橫跨4代親屬關系,繼承關系層層嵌套,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與放棄繼承等多個復雜法律關系的交織,更反映出在家族內部如何處理“親情與利益”、“遺愿與程序”、“放棄與反悔”的深層次沖突。
1.遺囑與法定繼承:法律尊重的是意愿真實,而非形式表面。本案的突破口在于被繼承人王蘭紅老人留有一份由律師見證的代書遺囑,明確將其在拆遷安置協議中享有的全部權利留給女兒何建夢。這份遺囑形式合法,內容清晰,是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
2.放棄繼承聲明的法律效力:自愿簽署即生效,事后反悔難以推翻。這一部分不僅是法律技術層面的博弈,更體現了法官對“書面承諾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立場,也是對誠信原則在繼承制度中的堅守。
3.析產和繼承在同一案件中解決:遺產分割需遵循“先析產后繼承”的原則。在許多涉及拆遷安置房的家庭繼承糾紛中,常常容易將原祖宅的繼承權與新安置房的權益混淆。
本案先就拆遷所得房屋的權屬作出“析產”處理,再進一步依據遺囑進行“繼承”分割,既理清了房屋來源的權屬基礎,也還原了財產分配的合法路徑,為同類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鑒的裁判思路。
06.案件總結
一場持續多年的家庭糾紛就此落定。法律的天平最終傾向了尊重白紙黑字的約定與法定的證據。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在家庭財產處理中,既要有血濃于水的親情,也需有尊重法律、明晰權屬的理性。同時也想提醒各位,親情再深,也敵不過權屬不明帶來的猜疑與撕裂。
越是家庭成員多、財產情況復雜,越需要提前做出清晰安排:第一,盡早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防止親情消耗在紛爭中;第二,重要財產處理前,先咨詢專業律師,厘清繼承關系與份額分配;因為只有尊重遺愿、尊重承諾,才能真正守住家庭的溫度與尊嚴。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成立十二年,是國內知名的遺產繼承領域專業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繼承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聯系誦盈律所,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