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735
法律核心規則
1.遺囑是“單方意愿”
根據《民法典》第1133條,遺囑體現被繼承人個人意志,是繼承的起點。
2.遺產分割協議是“共同意愿”
若全體繼承人(包括未獲遺產的繼承人)協商一致簽署協議,則視為對繼承權的重新處分(《民法典》第1124條),協議效力優先于遺囑。
關鍵前提
必須全體同意:
哪怕只有1個繼承人堅持按遺囑執行,協議便無法成立,仍需回歸遺囑或法定繼承。
協議需書面形式:
口頭約定無效!需明確財產分配細節,建議公證增強效力。
不得損害特殊權益:
若遺囑已為缺乏勞動能力者保留必要份額,協議不得剝奪該部分。
遺囑是“前置保障”,體現了死者的個人意愿;遺產分割協議是“事后協商”,體現了生者的共同意愿。
在不存在協議的情況下,遺囑絕對有效;
在存在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的協議情況下,協議可以推翻遺囑。
對于確保個人意愿的實現而言,立一份有效的遺囑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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