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30
原告:林某慧
原告代理律師:蘇佳音律師
被告:林某英、林某平、林某博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大哥大姐,咱爸的最后這份遺囑,分明就不是他的意思,也不是他的筆跡,我不認!”
——“你不認可以啊,那就走程序,申請筆跡鑒定去!”
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的調解室內,林家四兄妹圍坐一桌,氣氛緊張。桌上攤著父親留下的六份遺囑,兄妹間的言語已失了往日的親昵與克制。爭執聲中,仿佛夾雜著多年來未說出口的心結。
一套位于朝陽區某街道的201號老房子,在父母百年之后,不僅沒有給這個曾經和睦的家庭留下溫情的回憶,反倒成為沖突的引爆點。
01.案情介紹
林某中與李某蘭夫婦一生勤懇,育有四個子女:長女林某英、長子林某平、次女林某慧與幼子林某博。
次女林某慧是父母最為依賴的,自2003年離婚后,她便搬回娘家,與父母同住。二十余年來,從柴米油鹽的日常起居,到醫院急診的深夜奔波,她始終陪伴左右,既是女兒,更似照護者。2013年,母親李某蘭在樓道中意外跌倒,從此癱瘓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林某慧日夜照料,甚至背著母親上下樓前往醫院。
父親林某中看在眼里、記在心中。2014年1月寫下第一份遺囑,表示他和老伴去世后,將房屋留給次女林某慧。2月林某中又寫下第二、三份遺囑。兩份遺囑內容相同。還是約定將房屋留給女兒林某慧。2017年,妻子李某蘭去世后,林某中三次修訂遺囑,雖然其中有一份內容出現了“房屋一半產權給女兒林某慧”這樣的字眼,但另外兩份遺囑仍清楚表達:全部房產歸女兒林某慧。
直到2025年年初,林某中離世后留下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某街道201號房產、名下存款及喪葬費撫恤金大約100萬。當林某慧拿著遺囑與兄姐溝通時,迎來的不是認可,而是質疑。大哥林某平甚至說:“我手里也有一份爸的遺囑,和你的不一樣,你這個不一定是真的。”一句話,將多年陪伴、照護、辛酸盡數否認。溝通不成,兄妹情分也漸漸被推入裂隙。林某慧看到溝通無望后,她走進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律所隨即指派律師蘇佳音代理此案。
02.案件焦點
蘇佳音律師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本案的三大法律焦點:
1.多份遺囑之間是否存在互相沖突?應以哪一份為準?父親林某中前后留下的6份遺囑是否有效?如果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如何兼顧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2.遺囑處分的財產范圍是否屬于林某中個人財產?雖然遺囑均指向房產由林某慧繼承,但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除了遺囑涉及的房產外,父母留下的存款、現金及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萬余元財產應如何公平分割?
03.調解經過
蘇佳音律師看到老人前后的6份遺囑后對當事人表示:調解,是本案的最優解。于是采取了以訴促調的方案:
1. 多份遺囑前后沖突且有瑕疵,但需尊重遺囑意愿;
首先,面對兄姐的質疑,蘇佳音律師沒有激辯,而是穩中求勝、以證立言。他向法院提交了林某慧手中保存的多份自書遺囑原件,雖形式要件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內容高度一致,反復表達房屋由二女兒繼承的安排。
蘇律師據此指出,遺囑內容凸顯了被繼承人的反復確認與真實意愿,應當合法有效。同時,他同步提交了原告陪診記錄、水電繳費、護工雇傭等陪護證據,構建起“照料事實+遺囑意愿”雙重證據鏈條,印證該繼承安排并非偶發寫就,而是親情與理性的長期回饋。
2.現金分配中的情理權衡,主動退讓換取調解;
與房產歸屬不同,林某中與李某蘭名下的存款及后續單位發放的喪葬費、撫恤金,遺囑中并未明確分配。對此,蘇佳音律師沒有堅持平均分配,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融入家庭實際考量。存款屬遺產,應依法由四子女繼承;而喪葬費、撫恤金雖不屬于遺產,但通常參照法定繼承規則處理。蘇律師指出,若一味均分,忽視林某慧二十載照料之情,顯然有失公平。對此林某慧表示主動退讓,僅主張10萬元,其余90萬由三位兄姐平分,換取房產完整繼承。這一方案在親情與權利之間找到平衡,也讓調解得以順利推進。
3.分析利弊,平衡利益,感性喚醒共識。
蘇律師認為,家事案件宜調不宜判,相比“你贏我輸”的零和判決,他更希望為這個四分五裂的家庭,找到一個不撕裂彼此的出口。而調解的價值,不僅在于結果的可控與風險的降低,更在于過程中的情感修復與認同建立。隨后他一邊和我方當事人從法律角度分析訴訟風險:父親生前的6份遺囑均有瑕疵,如果堅持判決的話,勝算渺茫;另一邊和對方當事人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闡明:林某慧二十載照料事實的確存在,若接受調解,我方當事人在存款方面退讓。”雙方權衡利弊后,態度逐漸松動。
04.調解結果
在法院主持和蘇律師的努力下,經過耐心溝通、反復調和,雙方最終達成如下調解方案:第一,房屋按照遺囑歸林某慧一人所有;第二,老人名下存款及單位發放的喪葬補助、撫恤金共計100萬元,其中林某慧繼承10萬元,其余三位兄姐各繼承30萬元。
05.律師解讀
本案雖然最終以調解方式圓滿解決,但背后蘊含的法律意義值得深思:
1.多份遺囑效力如何認定:《民法典》視角下的解釋與銜接。
本案中父親林某中于2025年去世,適用《民法典》繼承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雖然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法律效力認定應適用現行規范。依據《民法典》第1143條,原則上以“最后所立、形式合法”的遺囑為準。
蘇佳音律師指出,本案中雖有多份自書遺囑、落款時間接近,但六份遺囑內容高度一致,均明確將房產留給林某慧,并說明“其他子女已有房產”、“二女照料多年”等理由,反映出一致、穩定的真實意愿。
據此可得,形式上的瑕疵不應否定反復確認的實質安排,法律應優先保護被繼承人真實意愿。
2.遺囑自由與公平原則的平衡。
我國法律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也注重保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本案通過調解實現了這一平衡,既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愿,又兼顧了家庭公平。
3.調解在家事糾紛中的獨特價值。
繼承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家庭情感因素,判決雖然能夠明確權利義務,但可能難以修復受損的親情。蘇律師多次強調:繼承案件,不是輸贏的較量,而是情感的和解。一紙判決或許能強行劃清權利的界限,卻可能將親情的鴻溝越掘越深。贏了官司,卻輸掉了感情,這樣的得失天平,又該如何衡量。從本案也能看出,通過蘇律師的耐心溝通和靈活方案設計,最終兄妹四人終于握手言和。如果強行走完訴訟程序,即便林某慧在判決中勝訴拿到應有份額,四兄妹可能從此反目成仇。調解讓各方都有參與感、主動權,避免了零和博弈。
06.案件總結
“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溫度。”
此案體現了法院對遺囑人真實意愿的尊重,以及對家庭關系中公平原則的平衡。對于公眾而言,該案警示需重視遺囑的形式合法性、內容明確性及動態管理,尤其在多子女家庭中,更需通過專業法律工具實現遺產的妥善傳承。當林家四兄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時,他們不僅解決了財產分割問題,更重要的是挽回了瀕臨破裂的親情。
本案的成功調解表明了親人主動放下了“輸贏”的執念,選擇了共同踏上和解之橋。當冰冷的權利分割線被溫暖的共識所取代,當劍拔弩張化為握手言歡,我們才真正見證了法律的價值,不僅在于定分,更在于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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