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4797
原告:霍某月
原告代理律師:回志新律師
被告:紀某昌、紀某堯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這宅基地是我母親的根,你一個后來的外人,憑什么分走一套房?”紀某堯的聲音在嘈雜中格外刺耳,話語里裹挾著對繼母的不滿。霍某月緊抿著唇,眼神卻異常堅定。面對繼子的質問,她只回應了一句:“白紙黑字的協議上,我是被安置人,這是我的合法權利。”
2017年,北京豐臺區盧溝橋鄉的棚戶區改造,本該是這個重組家庭邁向新生活的階梯,卻意外成為了日后對簿公堂的導火索。一紙《宅基地騰退補償房屋安置協議書》,將三個人的命運緊緊捆綁在兩套安置房上,也為數年后的這場親情與法律的較量,埋下了伏筆。
01.案情介紹
時間回溯至2011年,霍某月與紀某昌登記結婚,攜手組建了一個再婚家庭。紀某堯是紀某昌與前妻李某丹之子,在這個關系微妙的重組家庭中,維系著表面的平靜。真正的轉折發生在2017年。當時北京市豐臺區盧溝橋鄉啟動棚戶區改造項目,紀家老宅被納入騰退范圍。紀某堯作為被騰退人簽署了那份至關重要的《宅基地騰退補償房屋安置協議書》。協議明確記載安置人口為3人:紀某堯、紀某昌、霍某月,每人享有45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最終,紀家獲得了兩套安置房:一套125平方米的三居室和一套55平方米的一居室。
然而,家庭的裂痕難以彌合。2022年,霍某月與紀某昌的婚姻走到盡頭,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后,當霍某月依據安置協議主張自己對55平方米一居室的權益時,遭到了繼子紀某堯的堅決反對。紀某堯主張,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源于其已故母親,1996年房屋翻建時,權利人也僅為父親紀某昌與他本人。他認為,繼母霍某月既未對老宅出資,也未參與翻建,僅是因與父親的婚姻關系而被列為安置人,如今婚姻關系已結束,其居住權也隨之消失。
協商破裂后,身處困境的霍某月選擇委托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對55平方米一居室享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權,誦盈委派回志新律師代理本案。
02.案件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
1. 安置協議的法律效力:《宅基地騰退補償房屋安置協議書》中明確霍某月為安置人口,該協議對各方當事人的約束力如何認定?
2.離婚對安置權益的影響:霍某月與紀某昌離婚后,其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安置權益是否因此而喪失?
3. 宅基地歷史權屬與安置權益的關系:紀某堯主張宅基地系其生母遺產且繼母霍某月未出資翻建,是否能對抗協議約定的安置權益?
03.辦案經過
面對繼子紀某堯和前夫紀某昌的強勢主張,回志新律師深入剖析案件脈絡,制定了周密的維權策略:
1.從情緒爭執回歸法律秩序:安置協議是權利歸屬的根基;
回志新律師在庭審中明確指出,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源于那份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騰退補償房屋安置協議書》。該協議是棚改項目中的官方法律文件,其載明的被安置人資格,是相關行政機關基于當時有效的政策與家庭狀況作出的確認,具有法律約束力。霍某月作為協議中白紙黑字列明的被安置人之一,其享有的45平方米優惠購房指標,是一項獨立的、既得的財產性權益,并非依附于婚姻關系的衍生品。
2.澄清“宅基地貢獻”誤區:安置補償看的是“人”而非“房”。
針對紀某堯提出的“宅基地源自已故生母李某丹,而繼母霍某月未出資”等抗辯理由,回志新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本案審理的是騰退安置權益的歸屬,而非對宅基地歷史貢獻的追溯分配。棚戶區改造補償的核心在于對“人”的安置,而非僅對“物”的補償。安置人口的確立,本身就是一種政策性極強的利益分配方式。霍某月的權益直接來源于騰退安置政策及其與騰退單位簽訂的協議,這與她對舊宅是否有出資貢獻屬不同法律范疇。
3.精確測算份額:離婚不消滅既得的安置權益。
回律師通過精確計算指出:協議約定的3人×45平方米=135平方米為優惠購房面積,實際安置的180平方米房屋中,超出部分45平方米應由各安置人按份共有。據此,霍某月應享有的份額為45平方米+15平方米=60平方米。而訴爭的一居室面積為55平方米,完全在其應享份額范圍內,主張排他性居住使用權于法有據。霍某月離婚只解除了她與紀某昌的婚姻關系,并未消滅她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基于安置協議已取得的合法權益。允許她用個人指標對應的房屋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完全符合棚改政策的初衷與公平原則。
04.判決結果
最終,豐臺法院充分采納了回志新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如下:霍某月主張對于55平方米一居室排他性居住使用的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05.律師解讀
本案的勝訴,是回志新律師精準把握“政策安置權益”獨立性的關鍵一戰,也為類似家庭糾紛提供了重要參考:
首先,回律師成功引導法庭將焦點從“誰對老宅貢獻大”的情感爭論,轉移到“安置協議的法律性質”這一核心問題上。在棚改、拆遷類案件中,《安置協議》是確權的基石。一旦被列為被安置人,即意味著獲得了一項獨立的政策性福利,該權益的歸屬應優先依據協議本身判斷,而非單純追溯財產來源。
其次,回律師有力地論證了“離婚不減安置權益”的觀點。霍某月的被安置人資格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因“家庭”為單位而獲得,但該資格所轉化的具體權益(優惠購房指標)一經確定,便歸屬于她個人。這體現了法律對個體權益的保護,不因身份關系的變動而隨意剝奪,避免了“凈身出戶”的不公。
最后,回律師以協議為錨定點:書面證據才是家庭財產糾紛中的“定海神針”。面對對方提出的歷史情感牌,回律師沒有陷入無休止的糾纏,而是選擇牢牢抓住最具權威性的《安置協議》作為核心證據,將復雜的家庭倫理矛盾,轉化為清晰的法律合同效力問題。這種策略不僅高效,而且極大地增強了法官的內心確信。
本案再次警示我們,在涉及征拆安置時,務必保留好所有官方文件原件,仔細核對協議中每一個條款,特別是“被安置人”名單和“安置面積”。一旦簽字,即產生法律效力。家庭成員間的口頭承諾或基于情感的默許,在利益面前往往不堪一擊,唯有書面協議才是最堅實的保障。
06.案件總結
一紙安置協議,兩套冰冷房產,三人漸行漸遠的親情。在這場情與法的拉鋸戰中,回志新律師用其專業的法律智慧,為當事人霍某月架起了一座通往公平的橋梁。法律不認可“凈身出戶”式的樸素情感,它只認可用白紙黑字固定下來的權利義務。棚戶區改造的初衷,是改善每一個被安置人的居住條件,這份政策的溫暖,不應被家庭的離散所冷卻。
本案的終局告訴我們:在法律的天平上,那些被正式文件確認的權益,擁有著超越血緣與婚姻分合的重量。它守護的不僅是一方安身立命的居所,更是每一個個體在社會規則下應得的、不容侵犯的尊嚴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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