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5674
原告:康蔓(大姐)、李雯(外甥女)
原告代理律師:羅憲康律師
被告:康霖(二哥)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她就是個保姆,有什么資格來分遺產?”法庭上,被告康霖情緒激動,言辭尖銳。李雯沉默坐在一旁,眼眶泛紅。那些年深夜陪同急診、病房里反復攙扶與擦拭、為手術簽署風險告知書的手,她清楚記得。可在此刻,這些付出,卻被否定為“有償”照顧。親情一旦被利益撕開口子,往往顯得異常脆弱。
在本案中,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羅憲康律師通過完整的醫療陪護證據、遺贈扶養協議及生活照護記錄,向法院呈現了李雯對舅舅康雋持續、真實、主要的扶養事實。最終,法院確認李雯依法享有適當遺產份額,打破“外人不能繼承”的刻板認知,讓善意的照護得到尊重。
01.案情介紹
這是一個關系復雜的家庭繼承糾紛,牽涉兩代人、三個家庭的情感與利益。被繼承人康雋與原告康蔓、被告康霖系兄弟姐妹關系,原告李雯則是大姐康蔓之女。被繼承人康雋一生命運多舛,他的配偶張秀蘭于1994年去世,張秀蘭去世后其獨子張卓也因身體原因從1995年開始住院治療,于2020年離世。他經歷了早年喪偶,晚年喪子后于2024年去世。
案件的核心遺產是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套60平米的房屋,以及康雋名下的數十萬元銀行存款。這本是普通的家庭繼承事務,卻引發了不小的爭吵。舅舅康雋去世后,李雯拿出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書,該協議簽訂于2023年1月,協議約定外甥女李雯承擔康雋衣、食、住、行、醫療、喪葬等全部費用,康雋去世后將所有財產遺贈給李雯。協議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見證。李雯主張2015年至2024年,康雋多次住院,病案均顯示李雯為緊急聯系人和主要簽字人,其生活起居、就醫陪護均由李雯長期承擔。
然而,康霖對此堅決反對。他首先質疑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認為康雋于2023年病情波動、身體虛弱,其簽署協議時是否意識清醒存在疑問,甚至可能存在代簽或誘導情形,應當慎重認定。
其次,他主張李雯的照顧屬于有償照顧。據稱康雋每月向李雯支付5000—6000元生活費用,應視為雇傭保姆性質,而非親情扶養,不能因照料而取得遺產份額。此外,康霖還提出三兄妹間曾有口頭約定:房屋由其繼承,存款歸康蔓,李雯不參與分配。其據此請求否定李雯的繼承資格。當親情在利益面前變得脆弱時,李雯和康蔓選擇委托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誦盈律所委派羅憲康律師代理此案。
02.案件焦點
本案看似是常見的繼承糾紛,實則蘊含著多個法律爭議焦點:
1. 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即康雋與李雯簽訂該協議時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脅迫、誘導、代簽等情形?協議內容是否真實有效?
2.外甥女李雯的繼承資格認定:在多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合法的繼承主體,而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外甥女,李雯是否構成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3. 有償照顧與親情扶養的界限:康雋生前給李雯的款項,性質是勞務報酬還是親屬間的經濟往來?
03.辦案經過
誦盈律師羅憲康接案后,迅速展開了細致嚴謹的準備工作。羅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的核心就在于確認那份“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在整理好辦案思路后,他代理李雯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步:確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羅律師首先提交了雙方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該協議由康雋和李雯簽字捺印,兩名無利害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字,內容明確約定權利義務,符合法定形式。其次簽訂過程由錄像佐證,康雋意識清晰,自愿表達“由李雯養老,財產歸李雯”的遺愿,無證據證明存在逼迫或欺詐。羅律師據此指出,該協議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58條關于遺贈扶養協議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可作為本案認定扶養事實及遺產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二步:構建完整的照顧事實證明體系。
羅律師指導李雯系統整理了2015年至2024年期間,康雋在多達6家醫院的完整住院病例。這些病例一致顯示:在長達九年的時間里,李雯始終是康雋的緊急聯系人和醫療決策簽字人。同時,羅律師幫助李雯收集了喪葬費用票據、打車行程記錄、護工溝通記錄等輔助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第三步:破解“有償照護”之說,恢復扶養真相。
針對被告提出的“李雯系有償照顧”主張,羅律師在庭審中出示了康雋的生活筆記。該筆記為李雯在整理舅舅遺物時無意發現,內容詳細記錄了每日的陪護、就醫、飲食照料等生活細節,字跡密集、情感真切,卻并無“報酬計算”或“勞動對價”相關內容。羅律師當庭指出:即便在照護過程中存在生活補助,也不足以將親情扶養關系等同于雇傭關系。親情照顧與有償服務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以利益為目的、是否存在勞務對價與合同約束。
本案中,李雯的陪伴具有長期性、穩定性與情感投入,遠超一般護工范圍,應認定為親屬扶養,而非雇傭服務。
第四步:精準適用"適當分得遺產"條款。
羅律師緊扣《民法典》第1131條規定,強調即使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李雯作為繼承人以外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尤其是在2023年康雋身體狀況惡化后,李雯承擔了主要的照顧責任。這種長期、穩定的扶養行為,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情形。
04.調解結果
最終,西城區人民法院全面采納了誦盈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如下判決:
一、康雋和李雯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有效,北京市西城區東經路19號房屋由李雯繼承;
二、撫恤金和喪葬費扣除其應得份額后,由李雯向其他繼承人返還相應款項。
05.律師解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遺贈扶養糾紛案件,羅憲康律師在案件復盤中指出,本案之所以能夠順利確立李雯“扶養較多者適當分得遺產”的地位,關鍵在于精準把握并成功論證了以下三點:
1.遺贈扶養協議效力優先:《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優先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李雯提供的協議合法有效且其已實際、全面履行了約定的扶養義務(有完整證據鏈支撐),充分體現了被繼承人生前的真實意愿。
2.“適當多分遺產權”的司法認定標準:羅律師指出,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扶養較多'時,主要考量三個因素:扶養時間的長期性、扶養內容的全面性以及扶養動機的善意性。
本案中李雯持續為康雋提供醫療陪護、生活照料、情感支持等全方位的扶助,這種扶養行為遠遠超出了一般親屬間的偶爾探望或臨時幫助,體現了法律鼓勵互助友愛的價值導向。
3.親情扶養與有償服務的本質區別:法律并不禁止親屬間在扶養過程中存在經濟往來,關鍵是要區分這種經濟往來的性質。如果是定期、固定金額的勞務報酬支付,可能構成雇傭關系;但如果是不定期、基于實際需要的經濟幫助,則更符合親情扶養的特征。本案中,康雋給李雯的款項既無固定金額,也無支付周期,更無明確的工作內容要求,法院因此認定這屬于親屬間的經濟幫助而非勞務報酬。
06.案件總結
"法律不會讓每一個盡孝心的人寒心”。
本案中,當舅舅康雋身患疾病、生活難以自理時,是外甥女李雯選擇挺身而出,陪他走過生命中最艱難的階段;當康雋離開后,法律也以公正回應了她的付出,確認其依法享有適當的遺產份額,讓親情不被辜負。
二人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正是“權利與義務對等”的體現:扶養人付出真實照護,被扶養人以財產予以回饋,合法、正當、值得肯定。
在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專業照護逐漸社會化的當下,法律不再以血緣強弱作為唯一判斷標準,而是更加重視真實扶養行為及情感投入。那些沒有法定繼承人身份、卻長期承擔照料義務的人,不應因缺乏形式要件而被排除在權利之外。
真實案例:百萬房產繼承敗訴
八旬老人做公證遺囑將房產留給兒子,去世后女兒起訴。法院判決:公證遺囑無效!
原因:老人立遺囑時患阿爾茨海默癥,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結果:按法定繼承,兒子僅分得1/4產權
公證遺囑無效的4大常見情形
1. 立遺囑人行為能力欠缺
法律要求:立遺囑時必須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典型錯誤:
夫妻共同房產,單方處分全部產權
包含子女出資但登記在父母名下的房產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僅能處分房屋價值)
3. 內容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必留份制度: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遺贈有效性:受遺贈人60日內未表示接受視為放棄
4. 形式要件有瑕疵
公證程序不規范:
僅一名公證員辦理
立遺囑人未親筆簽名
遺囑不僅是一張紙,更是意愿的鄭重表達。規范操作,讓愛準確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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