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347
原告:馬江
被告:馬煜、馬惠
被告代理律師: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趙瑞珀律師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媽尸骨未寒,你怎么還有臉來要錢?”馬煜攥緊了拳頭,聲音因憤怒而顫抖。馬惠則別過臉去,不愿多看弟弟馬江一眼。馬江卻理直氣壯:“我是兒子,繼承爸媽的遺產天經地義!喪葬費和撫恤金,也有我一份!”昔日的手足親情,在母親唐淑琳去世后徹底崩塌,一場關于金錢與良知的家庭內戰,在法院冰冷的空氣中激烈交鋒。
01.案情介紹
馬偉興與唐淑琳夫婦一生辛勞,在北京西城區留下了一套房產,也養育了三個孩子——大哥馬煜、大姐馬惠和小弟馬江。這個原本和睦的家庭,在2000年馬偉興老先生去世后,開始悄然發生變化。
真正的風波始于小弟馬江。他因個人債務問題,導致債主屢次上門追討,喧嘩與騷擾嚴重擾亂了母親唐淑琳晚年的安寧。老人不堪其擾,身心俱疲,最終在街道辦事處的調解下,無奈決定出售老宅以換得清靜。此后,唐淑琳搬至大哥馬煜家中居住,由馬煜主要負責日常照料,女兒馬惠也時常前來探望,姐弟二人輪流盡孝,陪伴母親走過了最后的歲月。
2021年,老宅以800萬元的價格售出。考慮到弟弟馬江無業,經濟拮據,大哥與大姐在分割售房款時展現了極大的手足情誼與寬容。經家庭協商,大哥、大姐和母親均放棄繼承父親馬偉興本應被繼承的份額。最終,售房款中的一半(400萬元)分給了母親唐淑琳,另一半(400萬元)則全數給予了馬江,意在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保障。
然而,小弟馬江在獲得巨款后僅半年,再次找到母親索要50萬元,并為此立下協議,白紙黑字承諾:“待母親百年之后,自愿放棄一切財產繼承,包括喪葬費、撫恤金。” 這份協議,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2022年,處理完馬江的索求后,母親唐淑琳與大哥馬煜、大姐馬惠再次達成協議,將她自己名下剩余的售房款分作三份,將其中的兩份(各三分之一)分別贈與了馬煜和馬惠,這既是母親對兩位孝順子女的認可,也是一種財產安排。2023年,唐淑琳老人離世。她的后事由大哥馬煜主辦,大姐馬惠協助,二人承擔了所有的喪葬事宜與費用。期間,小弟馬江并未露面。事后,單位發放了共計20萬余元的喪葬費與撫恤金。此時,馬江聞訊而來,一紙訴狀將哥哥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這筆“身后錢”以及母親可能遺留的存款。
面對弟弟出爾反爾的行為,大哥馬煜與大姐馬惠感到既心寒又氣憤,最終共同委托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決心通過法律捍衛應有的公平,誦盈委派趙瑞珀律師代理本案。
02.案件焦點
趙瑞珀律師接案后,迅速與團隊梳理出本案的三個核心爭議點:
1. 《協議》的效力認定:馬江與母親簽署的承諾“放棄所有繼承”的協議,是否能成為限制其主張權利的有效屏障?
2.贍養義務的衡量與遺產分配:馬江未切實履行贍養義務,甚至其欠債行為對母親造成困擾,這在法律上應導致何種后果?馬煜、馬惠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如何在財產分配上得以體現?
3. 撫恤金、喪葬費的性質與分配原則:這筆不屬于遺產的特定財產,在有“不孝”行為且存在主要贍養人的情況下,應遵循何種公平原則進行分割?
03.辦案經過
第一步:固定關鍵證據,夯實法律事實。
趙瑞珀律師指導當事人,迅速收集并固定了以下幾組關鍵證據:
1.《協議》原件:證明小弟馬江曾明確作出放棄未來繼承權的書面承諾。
2.售房款分配記錄:清晰的銀行流水,證明在首次分配中,馬江已獲得遠超其法定應繼份額的400萬元,且大哥馬煜、大姐馬惠作出了巨大讓步。
3.贍養事實證據:包括唐淑琳長期居住于大哥馬煜家中的社區證明、大姐馬惠頻繁探望的記錄、鄰里證言以及母親晚年病歷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馬煜、馬惠是母親晚年生活的主要依靠。
4.馬江負面行為證據:搜集了此前債主上門騷擾的記錄、街道調解記錄,以及母親去世后馬江未參與喪事辦理的證據,側面印證其未盡贍養義務乃至增加母親負擔的事實。
第二步:庭審策略交鋒,直擊對方軟肋。
法庭上,趙瑞珀律師據理力爭,首先趙律師明確指出,馬江與母親簽訂的協議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馬江在獲得巨額財產后,出爾反爾,違背誠信原則,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其次,趙律師向法庭充分展示了馬煜、馬惠悉心照料母親的證據,并與馬江“未盡養義務反添亂”的行為形成鮮明對比。依據《民法典》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最后,趙律師強調,死亡撫恤金是單位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其分配應優先考慮與死者關系密切、依賴程度高、所受精神打擊更大的近親屬。馬江的行為已讓母親失望,且在母親死后不聞不問,其主張分割撫恤金于情于理于法均無依據。
04.調解結果
最終,在趙瑞珀律師有力的證據組織和法律論證面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主持了調解,經過多輪溝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1. 被繼承人唐淑琳的所有遺產均歸馬煜、馬惠所有;
2. 從20萬余元的喪葬費、撫恤金中,扣除實際支出后,馬江僅分得2萬元。
05.律師解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子女贍養不均引發的身后財產爭奪戰。趙瑞珀律師在案件復盤時指出,本案成功調解,關鍵在于精準把握并證明了以下三點:
1. “誠信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底線。
馬江與母親簽署協議,以放棄未來繼承權為條件取得50萬元,該協議屬于具有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旦受益,就應承擔相應義務。
其在母親去世后又試圖反悔、重新主張繼承,已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這種“先受益、后反悔”的行為持否定態度,這也是本案能夠促成對我方有利調解結果的重要法理支撐。
2.法律鼓勵孝行,懲罰“不孝”。
《民法典》明確將贍養義務的履行情況與遺產分配份額直接掛鉤。本案中,我們通過構建嚴密的證據鏈,證明馬煜、馬惠為“主要贍養人”,而馬江為“未盡贍養義務甚至增加負擔者”。
這也為馬江“少分或不分”提供了堅實依據。母親的贈與行為本身,也體現了其生前對子女孝心的最終評判。
3. 撫恤金分配更側重“精神撫慰”。
死亡撫恤金不同于遺產,其分配核心在于“撫慰”而非“平均”。
法院最終僅象征性地給予馬江2萬元,而將大部分款項判歸承擔了喪葬事宜及盡主要贍養義務的馬煜、馬惠,正是體現了這一原則,那就是誰在情感上、生活上給予老人最多的陪伴與關懷,誰就應獲得更多的經濟撫慰。
趙瑞珀律師提醒,此類家庭財產糾紛往往存在以下風險點:
1.書面協議至關重要:家庭成員間的重大財產約定,務必落于紙面,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這是避免日后糾紛最有效的方式。
2.贍養義務需留痕:贍養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義務。平時注意保留轉賬記錄、醫療費票據、共同居住證明、溝通記錄等,可在發生爭議時有效證明自身履行了贍養義務。
3.撫恤金非遺產,分配規則有側重:切勿將撫恤金簡單等同于遺產平分,其分配會綜合考慮親屬關系、依賴程度、贍養情況等多種因素。
06.案件總結
“人而好善,福雖未至,禍其遠矣。” 孝親敬老,是福報之始;背信棄義,則為禍端之由。本案中,馬煜、馬惠兄妹在母親生前盡心奉養,在財產分配時寬容忍讓,展現了難能可貴的手足之情與孝道之心。而馬江的一系列行為,則一步步消耗了親情,也喪失了在法律上的誠信與道德優勢。
最終,在誦盈律師努力下,法院的調解結果不僅實現了財產上的“定分止爭”,更完成了一次對孝道與誠信的價值肯定。它清晰地昭示:法律,終將守護那些默默踐行責任的人,而不會讓背信者、不孝者得利。在親情與利益的博弈中,真正的智慧在于承擔責任、信守承諾,而非精于算計、出爾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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