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405
原告:林俊哲
被告:孟雅萍、林芷妍、林守紅、林守成、張國祥、張國雨、張國雨、王曉寧、王曉嵐
被告孟雅萍、林芷妍代理律師:回志新律師
(本案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這份遺囑是老人的真實意思!”法庭上,林俊哲手持一紙文書,語氣堅定。
“這份遺囑漏洞百出、經不起推敲!這絕不是老人真實意思!”被告席上,孟雅萍、林芷妍的代理律師回志新針鋒相對,逐一反駁。
一份落款2005年的代書遺囑,卻在2024年“憑空出現”,試圖改變一套北京豐臺房產的傳承路徑。面對這份距老人去世20年后才現身的文書,是遺愿的延續,還是利益的算計?一場關于遺囑真偽與效力的法律較量,在法庭之上激烈展開。
01.案情介紹
本案圍繞被繼承人林德安、周蕙蘭夫婦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豐臺區502號的房產展開。二位老人育有七名子女,家族枝蔓龐雜。林德安于2005年去世,周蕙蘭于2015年去世,小兒子林守義于2024年去世。
爭執的起源追溯至二十多年前的危改拆遷。1999年,林德安原居住的房屋被納入危改項目,其與北京某單位簽署購房憑證,以成本價購置了案涉502號房屋,購房款由次子林守義(孟雅萍之夫、林芷妍之父)全額支付。為避免后續糾紛,林德安立下《保證書》,明確“誰付款誰居住”為原則,其他子女承諾不爭此房。更為關鍵的是,林德安在2000年曾親筆立下自書遺囑,載明該房在其與妻子百年后,一切權利由出資人林守義享有。
然而,風暴在2024年驟然襲來。林守義去世后,其配偶孟雅萍與女兒林芷妍作為繼承人,主張繼承案涉房產。而此時的長孫林俊哲表示不同意。他拿出一份落款為2005年的代書遺囑,稱祖父林德安在臨終前將房子留給他“結婚用”,并有代書人張泉、見證人郭躍、常楠簽名。這份遺囑從未在過去任何家庭會議或訴訟中出現,卻在老人去世近二十年后,突然憑空出現。
孟雅萍、林芷妍母女清楚地知道這份遺囑,不僅顛覆了被繼承人林德安生前的真實意愿,也否定了林守義一家的多年付出。得知被林俊哲起訴后,她們委托了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回志新律師介入,全力捍衛合法繼承權益。
02.案件焦點
回志新律師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出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點:
1. 代書遺囑的形式效力:這份“突然出現”的遺囑,其訂立過程是否符合2005年時《繼承法》關于代書遺囑的嚴格形式要求?
2. 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立遺囑時已87歲高齡且據原告自述癱瘓在床的祖父林德安是否具備清晰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其簽名是否真實?
3. 證據的真實性與合理性:該遺囑的代書人、見證人均為原告的同學,且其中一人在立遺囑時未滿18周歲,其證明力如何?是否符合常理?
03.辦案經過
回志新律師接手案件后,首先對林家龐雜的親屬關系進行了系統梳理。被繼承人林德安、周蕙蘭夫婦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目前僅林守紅、林守成仍在世;四女林守瑤早年因意外去世,林守英、林守琴、林守淇和林守義也已先后離世。
其中林守英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張國祥、張國雨、張國雨;林守琴生前育有兩子女——王曉寧、王曉嵐;林守淇去世后,其配偶周春雷與兩個子女周雪桐、周雪巒共同表示,自愿放棄涉案房屋的繼承權,不作為案件當事人參與訴訟。
厘清人物關系后,回律師向法院提交了三張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由林守義和孟雅萍全部出資購買的收據單,同時提交了被繼承人的《保證書》和《自書遺囑》。回志新律師制定了縝密的應訴策略,在庭審中圍繞遺囑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展開層層擊破:
第一步:精準打擊,揭示遺囑形式硬傷。
回律師當庭指出,案涉代書遺囑在形式上存在致命缺陷。被繼承人林德安去世時屬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因此適用《繼承法》的規定處理。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而本案遺囑中,代書人張泉本人并未在遺囑上簽署日期,這直接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重大形式瑕疵,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步:邏輯分析,質疑遺囑內容合理性。
回志新律師向法庭闡述了原告的三點邏輯漏洞:第一,代書人、見證人均是原告的同學或朋友,無親屬關系,當時一名15歲,另兩名剛滿18歲,均是原告林俊哲的同學。讓三位孩子參與如此重大的財產處分,違背生活常理。第二,林德安和周蕙蘭去世后,原告家族成員在近二十年內多次處理遺產問題,從未提及遺囑,也未見遺囑蹤影;第三,原告林俊哲曾在其他案件中陳述祖父當時“癱瘓在床,下地困難”,與遺囑中流暢簽名矛盾。
第三步:強化對比,突出在先遺囑的效力。
回律師向法庭強調了被繼承人林德安2000年立下的自書遺囑。該遺囑形式完備、內容清晰,明確表達了房屋歸屬小兒子林守義的意愿。這份真實有效的自書遺囑,與2005年那份漏洞百出的代書遺囑形成鮮明對比,進一步動搖了法官對后一份遺囑的信任。回律師認為,綜合上述三點后,原告林俊哲提交的案涉遺囑不能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舉證責任仍在原告林俊哲一方,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遺囑真實性,就應承擔敗訴后果。
04.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完全采納了回志新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林俊哲的全部訴訟請求。
05.律師解讀
回志新律師在案件復盤時指出,本案是典型的因代書遺囑形式瑕疵與證據瑕疵而導致敗訴的案例,也為公眾敲響了警鐘:
1.“形式合規”是遺囑生效的生命線。《繼承法》及現行《民法典》對代書遺囑、打印遺囑等形式均設立了極為嚴格的形式要求。這并非苛求,而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確保遺囑內容反映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本案中,僅代書人未簽署日期這一項形式瑕疵,就足以導致遺囑無效。
2.見證人選擇至關重要。遺囑見證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系。選擇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尤其是與遺囑受益人關系密切者,會嚴重削弱遺囑的證明力與可信度。
3. 合情合理”是法官心證的重要因素。法官在審查證據時,不僅看形式,更會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判斷證據背后的故事是否“合情合理”。一份在繼承發生二十年后、在對方訴訟后“突然出現”,且見證過程違背常理的遺囑,很難被法庭采信。
回志新律師提醒,在安排身后財產時,務必注意:第一,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和見證遺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證遺囑和見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證明力。第二,嚴格遵循法定形式:若自書或代書,必須逐字核對法律規定的每一項形式要件,確保無一遺漏。第三,保留相關證據:對于高齡、健康狀況不佳的立遺囑人,可考慮同時錄制視頻,以佐證其精神狀況與自愿性。第四,及時溝通,妥善保管:訂立遺囑后,應告知部分可信賴的繼承人或專人,并妥善保管,避免日后紛爭。
06.案件總結
“法律的智慧,在于通過形式的嚴謹,守護實質的公正。”
本案中,那份在形式上存在硬傷、在出現時機上充滿疑點的代書遺囑,最終未能通過法律與理性的檢驗。誦盈律師事務所回志新律師憑借其對繼承法律規則的深刻理解、對證據細節的敏銳洞察以及嚴密的邏輯分析,成功守護了法律的嚴謹性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它昭示著:在繼承這一事關家庭倫理與財產傳承的重大事項上,任何試圖通過“技巧”或“僥幸”來規避法律規定的行為,終將無法獲得司法的認可。唯有尊重法律形式,方能保障真實意愿的傳承;唯有秉持誠信原則,才能維護親情的最后體面。
最后,在繼承糾紛中,選擇專業的繼承律師不僅能厘清法律關系,更善于運用證據與技術手段,將抽象的情理轉化為法庭上的有力論據,從而最大化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成立十二年,是國內知名的遺產繼承領域專業化精品律所。 如需了解更多繼承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聯系誦盈律所,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