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349
原告:謝京惠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誦盈律所蘇佳音律師
被告:謝京燕、謝宇方
(本案中人物均為化名)
“判決書都下來了,這房有我四分之一,憑什么鎖著門不讓我進?!”謝京惠站在母親留下的101號房門外,手中的判決書被攥得發皺。門內傳來弟弟謝宇方冰冷的聲音:“法院判了又怎樣?這房子我說了算!”
一扇門,隔開了血脈至親,也隔開了法與情的對話。一份二十多年前的家庭協議,四輪耗時費力的訴訟,一份已生效的判決——權利明明已被法律確認,卻仍無法跨越親情的冰封。當判決無法自動兌現為權益,如何才能打破這最后的僵局?
01.案情介紹
謝維江與容玉珍夫婦育有四名子女:老大謝京燕、老二謝京瑤、老三謝京惠與老四謝宇方。90年代初謝維江與容玉珍夫婦居住的祖宅趕上拆遷分得了5套房屋后并做了如下分配:101號兩居室在母親容玉珍名下,601號房屋在謝京燕名下,102號兩居室在謝京瑤名下,502一居室在謝京惠名下,301兩居室在謝宇方名下。
1997年謝維江離世后,為妥善安排后事與五套家庭房產,全家共同簽署《關于先父謝維江遺產及善后問題的協議》,以“分房到人”的方式維系家庭和睦。按照公平原則,對五套家庭房產進行了重新分配:謝京燕獲得101兩居室,老二謝京瑤獲得102兩居室,老三謝京惠獲得301兩居室,老四謝宇方獲得502和602兩套獨居。
但事實上2007年,老大謝京燕將其名下的602號房屋出售,打破了原有格局。直到2015年母親容玉珍去世后,房產登記狀況已與協議相去甚遠:101兩居室在母親容玉珍名下,502一居室在老三謝京惠名下,301兩居室卻在老四謝宇方名下。為此,家庭內部提出“置換方案”:老三謝京惠將502過戶給老四謝宇方,老四謝宇方將301過戶給老三謝京惠。并且老三謝京惠同意放棄對母親名下101房屋的繼承權。方案獲一致通過,卻在執行環節擱淺——老四謝宇方遲遲不辦理過戶手續。
急需資金的老三謝京惠在等待無果后,不得已出售了自己名下的502房屋。置換方案徹底落空,謝京惠宣布不再受“放棄繼承”承諾的約束。由于老四謝宇方實際占用該房,且姐弟間對產權歸屬爭執不下,家庭內部爆發了長達四輪的訴訟。最終,法院作出生效判決:101房屋由老三謝京惠、老四謝宇方、老大謝京燕三人按份共有,其中謝宇方享有二分之一份額,謝京惠與謝京燕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然而,勝判之后,困局才真正開始。當老三謝京惠手持判決書準備行權時,老四謝宇方以實際行動拒絕她踏入房門半步。共有關系名存實亡,兄妹情分消耗殆盡。謝京惠最終委托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蘇佳音律師,提起分家析產之訴,請求分割這套“無法共同擁有”的房屋。
02.案件焦點
1. 共有關系是否已破裂?在判決按份共有后,各方仍無法和平共用房屋,是否已達到“共有基礎喪失”的法定分割條件。
2. 如何實現最優分割?在無法實物分割的情況下,是通過競價、拍賣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分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
03.辦案經過
作為原告謝京惠的代理律師,蘇佳音律師在代理案件后,迅速制定了“以談促和,以判保底”的訴訟策略。
第一步:穩固權利基石。蘇律師首先協助當事人穩固了其按份共有人的法律地位,明確其享有的四分之一份額受生效判決保護,這是后續一切談判與訴訟的根本前提。
第二步:論證“分割必要性”。在庭審和調解中,蘇律師著力向法官說明,兄妹之間歷經多輪訴訟,關系已徹底破裂,共有基礎喪失殆盡,強行維持共有狀態只會持續引發矛盾,進行實物分割是唯一出路。
第三步:設計靈活務實的調解方案。鑒于被告老四謝宇方無法一次性支付高額現金,蘇律師并未固守“一次性付清”的主張,而是為我方當事人設計了“分期收款”的靈活方案。同時,蘇律師敏銳地捕捉到謝宇方希望獨自獲得房屋完整產權的意愿,以此作為談判突破口,在折價款總額上為我方爭取了最大利益。
第四步:設置違約條款作為“安全鎖”。為確保長達數年的分期付款協議能得到履行,蘇律師在調解協議中加入了強有力的違約條款:一旦謝宇方有任何一期逾期,我方有權就全部剩余款項申請強制執行。這極大地增加了對方的違約成本,為我方當事人的權益上了一道堅實的“安全鎖”。
04.調解結果
在蘇佳音律師的專業努力與法院的主持下,這場延續多年的家庭房產糾紛終于塵埃落定,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1. 101號房屋歸謝宇方所有。2.謝宇方分期給付謝京惠房屋折價款50萬元(分5期,2029年前付清)。謝宇方分期給付謝京燕房屋折價款50萬元(分7期,2035年前付清)。3.謝京惠、謝京燕配合謝宇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05.律師解讀
本案是一場典型的“權利變現”之戰。蘇佳音律師的工作,并非簡單地確認當事人享有權利,而是如何將法律文書上的“紙面權利”轉化為當事人能夠實實在在拿到手的“真金白銀”。
1. 從“確權”到“實現”的轉變: 此前的訴訟解決了“權利是誰的”問題,而本案的核心是解決“權利如何實現”。蘇律師精準地將訴訟目標從“爭房”調整為“變現”,抓住了化解僵局的關鍵。
2.談判籌碼的精準運用:我方所持的房屋份額,是配合辦理過戶的義務,更是要求對方支付對價的權利。蘇律師巧妙利用對方希望完整獲取房產的心理,將“配合過戶”作為談判的重要籌碼,為我方爭得了有利的價款和支付條件。
3. 風險控制的前瞻性布局:在調解案件中,分期付款的最大風險在于后續履行。蘇律師設置的違約條款,本質上是將一份長期且不確定的債權,通過法律條款加固為一份具有強制執行力保障的確定債權,極大地降低了對方的違約可能,保障了我方當事人的遠期利益。
06.案件總結
“法律的價值不在于宣示權利,而在于實現正義。”
本案中,謝京惠女士從手握判決卻進不了門,到最終獲得有保障的50萬元折價款,這一轉變彰顯了專業法律服務的價值所在。這場始于家庭協議、歷經四次訴訟、延續二十年的家庭房產糾紛啟示我們:當親情無法維系公平,法律應當成為守護權益的堅實屏障;而當判決無法自動兌現權益時,專業律師就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關鍵力量。
一名優秀的繼承家事律師,不僅是法庭上的辯士,更是當事人利益的規劃師和風險管家,能夠透過紛繁復雜的矛盾,設計出最務實、最安全的方案,幫助當事人在情感的廢墟上,重建生活的秩序與經濟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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