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03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337
原告:顧清雅
原告代理律師:羅憲康律師
被告:顧清如、顧一航、顧清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中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我為這個家付出最多,憑什么只能平分?”法庭上,顧一航情緒激動,握緊拳頭。對面,顧清雅神色平靜:“法律講究證據,而非空談。若論付出,我們姐妹三人同樣問心無愧。”一套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房產,四位年過花甲的兄弟姐妹,一場牽動三十余年親情回憶的繼承糾紛。當法定繼承遇上多分遺產的請求,法院將如何裁斷親情與公平之間的微妙平衡?
01.案情介紹
顧胤朝與何雁榕夫婦一生勤懇,將四名子女撫養成人——長女顧清如、長子顧一航、次女顧清雅、三女顧清慧。這個曾經充滿歡聲笑語的大家庭,卻在父母相繼離世后,走向了親情的十字路口。2009年,父親顧胤朝因病去世;2022年,母親何雁榕也安詳離世。二老的離去,帶走了子女們共同的寄托,也留下了一道難解的家庭課題:一套登記在顧胤朝名下、位于北京市東城區101的房屋。
這套房屋是顧胤朝夫婦于1993年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央產房,登記在顧胤朝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經專業機構評估,這套房屋的市場價值高達800萬元。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四子女就如何繼承產生嚴重分歧。長子顧一航提出了分得50%房產份額的訴求,理由是:他在1993年父母按房改政策購房時出資8000元,為父母設立了"健康基金"承擔全部自費醫療開支,更在2014年提前退休,與母親共同生活直至其去世,自認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次女顧清雅無法認同這一方案,她說:“父親1996年突發腦梗偏癱后,我們三姐妹就開始了輪流照顧的生活。我每周往返父母家,2005年后更直接搬進家中,一住就是五年。母親2007年腰椎手術期間,我們姐妹輪流陪護,這些街坊鄰居都看在眼里。”
她還指出,顧一航長期掌管母親退休金賬戶,累計金額達50萬元,已享受經濟利益,不應在房產分配上再主張多分。長女顧清如和三女顧清慧同樣主張各得25%份額,提交了詳盡的贍養證據,包括經濟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等多方面證明。家庭會議一次次召開,電話溝通一輪輪進行,卻每次都不歡而散,親情在反復的拉扯中漸漸磨損。最終,協商無果的顧清雅選擇委托誦盈律師事務所的羅憲康律師,將其他三兄妹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請求均等分割遺產,讓法律為這個家的故事畫上句點。
02.案件焦點
羅憲康律師代理案件后,精準識別出本案的兩個核心法律爭議點:1.顧一航是否符合多分遺產的法定條件?其主張的出資、設立健康基金、長期共同生活等事實,能否構成"盡主要扶養義務"。2.四位子女應按何比例分割遺產?在均無遺囑的情況下,是嚴格遵循平均分配,還是考慮各方實際貢獻度。
03.辦案經過
羅憲康律師接受委托后,制定了“堅守法定標準,破解多分訴求”的訴訟策略:
第一步:構建縝密證據體系,還原贍養事實真相。
1)指導顧清雅系統整理了自1996年父親患病以來近三十年的贍養記錄:2)收集父親腦梗偏癱后三姐妹輪流照顧的證人證言、鄰里走訪記錄;3)調取了2005年至2010年顧清雅在父母家中居住期間的水電費、物業費繳納憑證;4)搜集母親2007年腰椎手術期間的醫療記錄、陪護證明及相關費用票據;5)梳理歷年來四子女為父母購買營養品、支付醫療費的銀行轉賬記錄。
面對顧一航提出的三項主要主張,羅律師逐個擊破:首先,針對8000元購房出資,羅律師指出,1993年的出資距今近三十年,且無直接證據證明是借款還是贈與,更重要的是,該房產本身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親去世后,母親何雁榕僅享有一半份額,另一半作為遺產范圍。
其次,針對“健康基金”與醫療費承擔,羅律師通過比對四子女提供的醫療費支付憑證,證明顧一航所謂的“獨自承擔”與事實不符,三姐妹同樣承擔了大額醫療開支。最后,針對“共同生活即主要贍養”的主張,羅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例,明確指出:共同生活僅是贍養的一種形式,并非多分遺產的充分條件,必須結合實際照料內容、時間投入與經濟支持綜合判斷。
第二步:精準適用法律,破解對方核心主張。
庭審中,羅律師一針見血地指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而非等價交換的籌碼。顧一航與母親共同生活是值得肯定的孝行,但這不能抹殺其他繼承人在不同維度上的贍養付出。更重要的是,其長期掌控母親50萬元退休金的事實,實際上已經提前享受了財產利益,若再在房產分配中主張多分,有違公平原則。
第三步:尋求最佳解決方案,最大限度維護權益。
在扎實的證據基礎和有力的法律論證下,羅律師始終保持著開放態度,在法院的主持下,他基于對案件走向的預判,制定了“堅持均等分割為核心,適當靈活補償為輔助”的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04.判決結果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第一,涉案房屋由顧清如、顧一航、顧清雅、顧清慧四人按份共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份額;第二,駁回顧一航要求多分遺產的訴訟請求。
05.律師解讀
本案的勝訴結果,凸顯了繼承糾紛中“權利主張與舉證責任”的辯證關系:
1.“多分遺產”的證明標準極高。《民法典》第1130條雖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但司法實踐對此設置了嚴格的證明標準。顧一航提供的證據雖能證明其存在贍養行為,但無法證明其貢獻“顯著超過”其他子女。單純的共同生活記錄、單方的資金往來筆記,均不足以證明“主要扶養義務”的存在。
2.家庭內部的經濟貢獻需客觀看待;父母購房時子女出資,除非明確約定為借款或附條件贈與,通常被視為家庭成員間的互助行為。事隔數十年后再主張以此多分遺產,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3.繼承權平等原則在實踐中的適用。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對各繼承人贍養義務多寡的體現非單一元素,需結合被繼承人自身經濟狀況及繼承人的工作、生活條件予以考量,不能量化判定。”
06.案件總結
《孝經》有云:“孝子之事親也,居則致其敬,養則致其樂。”孝道的真諦在于發自內心的敬與愛,而非物質層面的計量與交換。這場牽動四兄妹的繼承糾紛,最終在法律的天平下塵埃落定。它深刻地揭示:在遺產分割的考量中,法律衡量的是證據與事實,而非情感的綁架;認可的是持續且無私的付出,而非功利的臨時之舉。
對于當事人而言,她通過訴訟捍衛的不僅是一筆財產,更是一個樸素的真理——在家庭關系中,任何子女的付出都值得被看見,任何試圖獨占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矯正。本案也為所有多子女家庭敲響了警鐘:當父母老去,子女們更應團結互助,共同承歡膝下,莫讓財產分割成為親情最后的考題。即便父母未曾留下遺囑,法律自有一套實現公平的準則。而專業的繼承家事律師,正是這套準則最忠實的踐行者和最堅定的守護者,他們用法律之器,維護家庭之睦,守護人間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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