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時效
2021-06-2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
遺囑繼承時效
在法律上很多事物都有其時效期,這個時效在遺囑繼承上適用嗎?想要知道這個問題,就來看看后面的內容,為您解析遺囑繼承時效。
第一:遺囑繼承時效
遺囑繼承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二:規定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期限;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接受或者放棄遺贈。過期未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第三:是對繼承權受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進行規定;
《繼承法》第三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從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以上的,不得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如果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接受遺贈,其繼承權將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犯,如果不在法定時間內提起訴訟,他將失去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立遺囑是公民的私有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遺產的承包人,承包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這樣的遺囑在法律上被稱為遺產)。當然,遺產承包人有權根據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一種形式完整,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者死亡時生效。但是,遺囑生效后,并不意味著遺產所有者可以隨時行使繼承權。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了解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