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8
一、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可以嗎?
1、公證放棄繼承權反悔一般是不可以的,具體是否可以反悔,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根據這一規定,除非確實存在欺詐、脅迫等特殊事由,公證處不應該再辦理該類撤銷聲明書公證。
2、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二、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已經獲得了繼承權的公民,是有權利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的,由于在作出放棄聲明之后,一般就不能再反悔了,故此在放棄之前需要考慮清楚。對于已經放棄繼承遺產的公民來說,沒有義務去代替死者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