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3
一、婚前放棄繼承權協議的內容是什么?
婚前放棄繼承權協議
聲明人:XXX,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現住:XXXXXXX
被繼承人XXX于一九XX年XX月XX日在XX(地點)死亡.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XXXXXX(如:位于深圳市XX區XXX號房產的二分之一產權).
我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父親,母親,兒子,女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
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特此聲明
聲明人:
XX月XX日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放棄繼承的相關事項認定和 處理情況,特別是對于當事人在作出放棄繼承聲明之前,必須是相關遺產未進行繼承時才可以的,另外對于作出放棄繼承后如果已經進行了遺產分配,那么是無法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