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遺贈人如何表示接受
2021-08-05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41
最高法受遺贈人如何表示接受 最高法受遺贈人如何表示接受?實踐中,受遺贈人作出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方式一般認為有以下幾種: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繼承公證的申請、向人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以及向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由于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公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提出申請,均需要提交申請文件和相關證據,對于一些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的當事人而言,存在一定困難;而向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方式,也可能因為相對人的反對,從而無法證明已提出接受遺贈的事實及具體時間。我國現行法律,并未明確受遺贈人應以何種形式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以及向誰作出該意思表示。因此,在法律無限制規定的前提下,受遺贈人能夠舉證證明已向不特定第三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為完成對受遺贈權的處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聯系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專業繼承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