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簽訂遺贈協議無效的訴狀范文
2021-08-10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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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被判無效的其他情形如下:
1贈與在扶養之前已經完成
遺贈人的贈與行為在扶養人履行生養死葬義務前已經完成,因此簽訂的協議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而非遺贈扶養協議,造成扶養協議無效,按照附條件的贈與合同處理。
2受遺贈人對遺贈人有法定贍養義務
受遺贈人對遺贈人有法定贍養義務,不屬于遺贈撫養協議的受遺贈人,因此遺贈撫養協議無效,協議實為附義務遺囑。
3將農村宅基地作為遺贈客體
遺贈扶養協議涉及的客體是農村的宅基地,但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遺贈撫養協議中約定遺贈人將宅基地由受遺贈人繼承所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4簽立時間離遺贈人病重去世不到一周
遺贈扶養協議于遺贈人病重住院時簽訂,且距離遺贈人去世只有6天時間,無法確定協議內容是否為遺贈人自主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為打印件,內容有多處錯誤,并且沒有無利害關系人的見證與簽名,綜上因此協議不符合生效要件。
5遺贈客體系共有物
遺贈扶養協議符合形式與實質要件,但遺贈人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因此協議涉及該財產的部分無效,其余有效。
6未采用書面形式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因涉及扶養人與受扶養人的重大利益,且持續時間較長,故一般為要式法律行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7未對扶養人的義務作出約定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扶養人只有在協議生效之日起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才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聯系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專業繼承律師為您一對一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