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執行制度的內容
2021-08-11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58
口頭遺囑執行制度的內容 為了將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好,很多人會在生前立好遺囑。而遺囑是有好幾種形式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口頭遺囑執行制度的內容有哪些?下面由盈盈為您介紹一下。
遺囑的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綜上所述,口頭遺囑執行制度是: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若您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誦盈律師,我們將為您解答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