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制度與執行的流程
2021-08-11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8
口頭遺囑制度與執行的流程 為了將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好,很多人會在生前立好遺囑。那么口頭遺囑制度與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口頭遺囑的執行流程有:
一.確定立遺囑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師應當取得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其他職權單位的死亡證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醫院證明的,以醫院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需要取得尸體處理單位的尸體確認證明;沒有尸體確認證明的,需要取得職權機關的死亡證明。
二.確定遺囑的真實性
1.遺囑由律師保存的,但是不屬于密封遺囑的,律師應當在取出遺囑時,邀請一至二位繼承人、見證人到場,并做好提取遺囑現場筆錄,由提取人、繼承人、見證人分別簽字或蓋章。
2.遺囑雖密封,但是,保險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應當依照前款執行。
3.遺囑涉及財產特別復雜,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較多的,應當邀請公證員作提取遺囑公證。
三、確定繼承人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實的,應當核對他們的身份。
2.律師作為遺囑執行人或者受托人,應當謹慎、適當處理當事人的身份,核對身份。
四.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信托受益人,在他們和見證人前,公開遺囑
五.收集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保管遺產
六.代繳稅收、清償債務,編制債務、費用和報酬清冊
七.分割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如果你有其他疑問,可以向我們誦盈的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