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繼承人見證人的條件
2021-08-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6
口頭遺囑繼承人見證人的條件 實踐中,書遺囑、口頭遺囑以及錄音遺囑等特殊的遺囑方式要想最終生效的話,那么就不能缺少遺囑見證人。那么口頭遺囑繼承人見證人的條件有哪些?
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一、口頭遺囑見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1、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遺嚼見證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見證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二、繼承人的條件
1、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必須是于繼承開始時間生存的人。因為要成為繼承人繼承遺產就必須具有法律人格,能夠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也就是必須生存。繼承開始時已經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經消滅,不再存有繼承能力,當然不能成為繼承人。只要是繼承開始時生存的人,不受年齡、性別、出身、精神狀態的影響,都有資格成為繼承人。
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也都可以作為繼承人。只是由于沒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所以當他們作為繼承人接受他人的遺產時,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和保管。
2、能夠作為繼承人的只能是與被繼承人有婚姻關系、血緣關系以及相互扶養關系的人。與被繼承人沒有這些關系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繼承人的遺贈,也只是受遺贈人,而不能被稱為繼承人。
3、胎兒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因尚在母腹中,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人,因此此時還不能將其認作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但考慮到這些未來的人出生以后的生活,
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4、繼承人須未喪失繼承權。如果有《民法典》規定的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等行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喪失繼承權的,也不能成為繼承人。但如果是有《民法典》規定的行為以外的違法犯罪行為,即使被判處刑罰,也不喪失繼承權,仍然可作為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誦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