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況解除 口頭遺囑還有效嗎
2021-08-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4
危急情況解除 口頭遺囑還有效嗎 大家都知道,危急情況下可以定口頭遺囑,那么危急情況解除,口頭遺囑還有效嗎?下邊盈盈舉例給大家說明一下。
王某育有二子一女,老伴去世后,由于和兒子關系不甚融洽,其一直與女兒王小某居住,日常生活也多有女兒王小某照料。2011年10月,王某突發腦血栓,被單獨在家的女兒及周圍鄰居送至醫院,搶救前,王某當著三位鄰居及女兒的面,說將自己的5萬元銀行存款全部留給女兒。因搶救及時,在女兒的照料下,王某逐漸康復,其后身體狀態良好。2011年3月的一天,王某再次突發腦血栓去世。舉行完葬禮后,王某的兩個兒子提出要均分王某的5萬元存款,且稱妹妹王小某已經出嫁,無權繼承。于是,王小某訴至法院,請求依照父親2011年的口頭遺囑,全額繼承5萬元存款。后經法院判決認定,王小某及王某的兩個兒子對該5萬元存款均有繼承權,且由于王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在繼承時適當多分。
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王小某雖是女兒且已出嫁,仍和兩個哥哥一樣享有繼承權。針對王小某提出的依據父親2011年的口頭遺囑全額繼承的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的規定,雖然2011年10月父親王某的口頭遺囑成立,但由于隨后危急情況解除,王某具有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能力,因此王某2011年10月的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無效。鑒于王某并無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對王某的5萬元遺產,應依據法定繼承在二子一女間分割。
至于具體的分割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的規定,對王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且共同生活的王小某可以比兩位哥哥多分得部分遺產。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誦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