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2021-08-12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3
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繼承法》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
要使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有效,還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危急情況一直沒有解除。
2、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現場見證,且見證人不能是下列人員:
①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②繼承人、受遺贈人;
③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遺囑人生前沒有訂立公證遺囑;若訂立公證遺囑的,后來必須撤銷了。
4、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5、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6、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7、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8、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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