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2021-08-13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
再婚家庭財產繼承問題 一,遺產繼承和是否是最組家庭(再婚)沒有任何關系,只要你是對方的配偶,在對方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就是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遺產的繼承首先要看當事人有沒有立遺囑,如果沒有那就按法定順序來繼承,被繼承人的父母(包括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配偶(只要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了就是,不管是第幾次登記,也不管登記了幾天)都是遺產的第一序位繼承人。
二,繼承開始后,同一序位繼承人之間,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一般不能多分或者少分。如果繼承各方對此有異議,可以各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繼承不適用于仲裁)。
三,遺產的分配原則: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當均等。即各繼承人在對被繼承人所盡扶養義務和各自經濟狀況、勞動能力大致相同的情況下,對遺產應作大體均等的分配。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遺產。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屬于繼承人雖然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也愿意盡扶養義務,但由于被繼承人有獨立生活來源,明確表示不需要該繼承人提供生活來源和勞務的情況;屬于被繼承人確實需要接受繼承人扶養,繼承人也愿意對其進扶養,但由于繼承人本身是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因而無法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情況,分配遺產時,不能取消或減少他們的應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以上就是對于上述問題的解答,如有其他問題,可以咨詢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歡迎您的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