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字跡只能鑒定簽名是真的
2021-08-18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9
遺囑字跡只能鑒定簽名是真的 在自書遺囑中,經常充斥著大量生活用語,有的用詞用語不僅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語法句法。雖然審判中,法院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原則,但如果遺囑內容表達得過于隱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難以認定的。所以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盡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注意留存遺囑人的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
一方提交自書遺囑,另外一方予以否定的,法院往往會要求否定一方申請筆跡司法鑒定。而要完成鑒定,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如果對比檢驗材料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就可能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須有立遺囑人親筆簽名:
親筆簽名表明其認可遺囑內容,并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若遺囑有2頁以上,遺囑人應當在每頁上簽字確認。這里需要注意此處簽名不能以蓋章或者摁手印代替,自書遺囑若有涂改、增刪,應注明涂改、增刪之處、字數及時間,并另行簽名。
須立遺囑人親筆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
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歷注明年、月、日,以避免出現時間不準確而發生內容抵觸的數份遺囑,無法確定最后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標準。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
立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