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證遺囑受益人用不用到場
2021-08-20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95
辦公證遺囑受益人用不用到場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接受生前立遺囑的方式來分配自己的遺產。以前法律規定了公證遺囑效力最高,導致很多人都選擇了公證遺囑的方式來立遺囑,那么辦公證遺囑受益人用不用到場呢?公證遺囑的效力現在還是最高嗎?
一、辦公證遺囑受益人用不用到場
一般來說,公證遺囑在進行的時候,受益人是不需要一定到場的,但是立下遺囑的這個人就是一定需要到場的。因為只有立遺囑的人到場了,那么才可以做這個遺囑的公證。所以具體需要立遺囑的人和相關公證的人到場,就可以公證。
二、公證遺囑的效力現在還是最高嗎?
《民法典》出臺之前,如果有當事人咨詢律師要立遺囑,我們一般都會建議當事人去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因為公證的遺囑的效力最高,如果想推翻公證遺囑,必須重新到公證處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才能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民法典》出臺之后,第1142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更多信息請咨詢誦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