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寫法有何規定
2021-08-2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49
口頭遺囑寫法有何規定 在實踐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需要有立遺囑的時候,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是有權處分個人合法的財產,而被繼承人可以通過訂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處理遺產,遺囑的類型是很多的,口頭遺囑是其中之一,那么口頭遺囑寫法有何規定?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就口頭遺囑的形式個人認為是有效的,對其內容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或者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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