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財產繼承權
2021-08-2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2
二婚夫妻財產繼承權 二婚家庭除了要解決子女撫養的問題外,財產問題也是二婚夫妻最為關注的問題,處理不好容易產生糾紛,影響夫妻感情,還影響家庭和睦。那二婚夫妻財產繼承權怎么分呢?
財產約定與遺產繼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婚夫妻可以通過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將各自的財產約定為全部歸個人所有。然后再簽訂遺囑,將各自的財產指定由自己的子女繼承。雖然夫妻財產協議和遺囑不辦理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公證具有特殊的證據效力,而且將來在辦理房產和存款更名時也需要辦理公證,所以應當考慮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和遺囑公證,免得將來給子女留下麻煩。
(一)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購買時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僅屬于一種政策性補貼,而非財產或財產權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沒有分割,購房款如果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所購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是配偶一方的個人所得,所購房屋應視為個人財產,婚前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意外去逝,有遺囑的,按有效遺囑繼承,無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由配偶、父母、子女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4、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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