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如何提交證據
2021-08-26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7
口頭遺囑如何提交證據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特殊情況下以口頭形式設立的。現實中,有不少人是以口頭遺囑的形式交代遺產等內容,但對于繼承人來說,一旦發生口頭遺囑糾紛,那么口頭遺囑如何提交證據呢?接下來盈盈將為您解答。
口頭遺囑案件的證據提交,必須要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如果是口頭遺囑,見證人的證言是非常重要的。
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擴展資料:口頭遺囑的舉證期限
舉證期限有兩種確定方式:由法院指定,或者由當事人自行協商。
若由法院指定,則小額訴訟最多為七日,一審簡易程序最多為十五日,普通程序的舉證期限至少為十五日,二審案件至少為十日。發回重審的案件,由第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舉證期限,沒有上限或下限的限制。
若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則沒有上限或者下限的限制,但是應當經過法院準許。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誦盈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