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2021-08-2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9
口頭遺囑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那么,口頭遺囑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有哪些?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如有其他問題,可咨詢誦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