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繼承免稅?
2021-06-09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84
最新房屋繼承免稅? 目前國家已經通過了繼承房屋的時候免征契稅,這個執行實施的時間定在了2021年9月1日。下面介紹一下在什么情況下繼承房屋的時候可以免除契稅。
首先要注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變更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免征契稅。
其次: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作為納稅依據。
第三:1997年7月7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2020年8月11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首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承擔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轉讓和房屋所有權,是指以下行為:
㈠土地使用權轉讓;
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㈢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第二項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投資投資(出資)、償還債務、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住宅所有權的,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征收權利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權利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一項規定的稅率范圍內提出,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申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序確定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住房的所有權轉移的差異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出售、房屋買賣、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交換、住房交換、交換的土地使用權、住房價格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無價格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行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銷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四)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和交換價格差異明顯低且沒有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審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按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部門承擔土地、房屋權利用于事務、教育、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二)非營利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擔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三)承擔荒山、荒地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生產;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變更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五)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六)依法免稅的外國駐華大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擔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居民住宅需求保障、企業改革重組、災后重建等情況免除或減免權利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報。
最新房屋繼承免稅?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決定下列情形免征或減免契稅:
(一)由于土地和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和征用,重新承擔土地和房屋所有權;
㈡因不可抗力而失去房屋,重新承擔房屋所有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免征或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變更土地、房屋使用情況,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6條規定的免征、減征契稅的,應當繳納已經免征、減征的稅款。
第九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之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性質憑證之日。
第十條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前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