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1
案情
來自北京的朱先生與來自東北的史女士于2009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2010年7月17日領證結婚,雙方均為二婚?;楹箅p方感情不和,且女方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朱先生曾多次與對方協商離婚事宜,但女方均不同意,甚至離開北京回到東北,無法聯系。朱先生找到誦盈律所張星艷律師,希望訴訟離婚。
方案
張律師了解到案情之后,指出案件突破點:(1)草率結婚:律師指導朱先生提供了介紹人的證詞及結婚證,確認雙方從認識到結婚只有短短半年,彼此了解不足,感情基礎薄弱,結婚草率。(2)婚后感情破裂:一般情況下,法院第一次審理離婚案件,對方又不出庭的情況,法院很少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離婚,主要原因在于當事人無法提供足夠的感情破裂證據。朱先生在張律師的引導下提供了有力證據證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包括雙方短信記錄,女方搬離共同住所的證明,居委會出具對方將個人物品全部拉走的證明,居委會多次調解雙方矛盾未果的證明。均證明雙方矛盾較多,且史女士并無與朱先生共同生活的意愿,雙方感情破裂。依據相關法律意見,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最終法院支持我方訴訟請求,第一次審理,且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直接判決離婚。
結果
用時短短5個月,朱先生成功離婚,開始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