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部分財產的自書遺囑怎么寫
2021-10-13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51
對部分財產的自書遺囑怎么寫 1、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于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盡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2、遺囑的簽名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盡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注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3、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筆者建議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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