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繼承案列?
2021-06-23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wǎng)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7
宅基地房屋繼承案列? 宅基地房屋的繼承并不是宅基地的繼承,繼承的只有上面的房屋,相關的糾紛是比較多的,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宅基地房屋繼承案例。
相關案例。 1992年3月,王某以一戶三人(王某與妻子張某、長子)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建設。小兒子于同年12月出生。大兒子于2002年結婚,王某死于車禍。在2003年,小兒子因結婚另行申請宅基地建設;大兒子還拆除了房屋,在原來的宅基地上蓋了新房子,張某和大兒子住在一起。在2004年,大兒子居住的房屋面臨拆遷,獲得了10萬多元的拆遷補償和36萬多元的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小兒子得知后,認為宅基地補償屬于申請宅基時的王某、張某和大兒子共同擁有,三人應分別享有12萬多元。爸爸王某已經去世,他享有的12萬多元應該作為遺產由媽媽、哥哥和自己繼承。長子反對,雙方因為宅基地糾紛鬧上了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從表面上看,爭議標的是宅基地補償,實質上是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的爭議。由于宅基地使用權是宅基地補償?shù)脑颍鞔_了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即宅基地補償?shù)乃姓摺U厥褂脵嘧鳛橐环N特殊的益物權,與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密切相關,因出生而獲得(但不一定實際享受),因死亡而消失。2002年,王某死于車禍,自然失去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補償當然無權享受。兒子要求分割宅基地補償?shù)脑V訟請求法律無據(jù),判決駁回。
相關法律分析: 《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文要討論的是:宅基地使用權(本文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zhèn)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歷史遺留問題,不討論)是否為財產,是否為個人財產。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除。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它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一般來說,用益物權具有財產性質,應當允許轉讓和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xiàn)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獲得是免費的。從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不需要繳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免費的。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是人身依附的。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密切相關。一旦設置,就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轉讓。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是福利的。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居民有自己的房子而設立的,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點決定了它是一種不適合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獲得的無償性,如果允許繼承,會使繼承人無端受益,違反公平理念;人身依賴性決定了它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不產生不同主體之間的流動(繼承);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宅基地將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村民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
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有,不是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共有以共有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由共有關系的產生而產生,由共有關系的消滅而產生。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存在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權利,承擔平等義務,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據(jù)學者介紹,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情況下建立共有共有:一是夫妻關系存在,夫妻共有;二是家庭關系存在,家庭共有;三是遺產未分割,繼承人共有。
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關。根據(jù)共有法律,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家庭關系存在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要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有關系就存在。個別家庭成員的死亡不會導致家庭關系的死亡,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也不會形成死者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在繼承人死前,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個人財產;繼承人死后,家庭關系依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不分割,仍然是家庭共有財產而不是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不是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更多宅基地繼承相關案例,建議聯(lián)系咨詢北京誦盈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