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9
案情簡介
上世紀50年代,陳先生和張女士結為夫妻,婚后兩人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區某小區401號房屋中,401號房屋為陳先生單位分得的房屋,1993年張女士去世,婚后雙方育有一女,陳先生亦未再婚。
張女士去世后,親屬們并未對其遺產進行分配(包括張女士的家庭財產和存款)。1999年,陳先生所在單位與陳先生簽訂了《內部共有住房買賣合同書》,約定由陳先生通過折算自己與張女士的工齡來購買401號房屋,401號房屋由公有住房變為個人所有,房價款數額為2萬元,401房屋房價計算表顯示購房時折算男方工齡20年,女方工齡39年,2000年,北京市海淀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為401號房屋填發產權證,登記產權人為陳先生。
由于女兒常年在國外生活,無暇顧及陳先生,便給父親請了一位住家保姆照顧起居。經過多年的相處,陳先生體恤保姆小青長時間的照顧與陪伴,于2012年,立下自書遺囑,稱:401號房屋將由女兒和保姆共同繼承,各得產權的二分之一。2015年陳先生去世,陳先生的女兒與保姆小青,自此開始了長達五年的繼承糾紛維權路。
判決結果
本案中,401號房屋屬于陳先生個人財產,由于張女士先于陳先生去世,現根據自書遺囑中的約定,保姆小青擁有房屋50%的產權,女兒擁有50%的房屋產權。
律師說案
根據《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六條規定: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
本案中,張女士去世后,并未對張女士遺留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進行分配,401號房屋的購房款也是屬于陳先生的個人財產,且購房行為發生在張女士去世后,因此,401號房屋不屬于陳先生和楊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上述規定,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市值)×房屋價值。工齡優惠折抵所對應財產價款作為遺產分割繼承,而房屋本身的份額不屬于遺產。
結合本案,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房價計算表顯示,涉案房屋購房時使用了男方工齡20年,女方工齡39年。該計算表所示售價計算公式中對于工齡優惠部分的計算為:成本價-標準價高限×年工齡折扣率×夫婦工齡和,即:1450-1363×0.9%×59。
可以推算出,張女士39年工齡享受的價格優惠所占無雙方工齡優惠情況下售房價格之比例為33%,即:1363×0.9%×39÷1450×100%≈33%,該比例是張女士個人工齡對應的財產價值比例,該比例乘以涉案房屋的現值,就可得出張女士工齡所對應的財產價值。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