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9
案情簡介
魯叔叔與趙阿姨是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魯某剛、一女魯某麗,1983年,魯叔叔和趙阿姨因感情不和離婚,此時,兩個孩子均已經成年。
1990年1月,魯叔叔與楊阿姨結婚,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子女。2000年,魯叔叔單位福利分房,他和楊阿姨購買了位于海淀區的X號房屋,2011年該房子登記在魯叔叔和楊阿姨名下,每人各享有50%份額。
2019年,魯叔叔因病去世。親人已逝,留下的房屋產權還需要繼承,對于這部分份額的歸屬,魯叔叔的現任妻子楊阿姨與魯叔叔和前妻生育的子女一再爭執不下。
案件焦點
針對訴爭房屋,楊阿姨與魯某麗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遺囑。
楊阿姨拿出一份魯叔叔生前所立的公證遺囑,遺囑中明確表示:關于遺產問題,本人辭世后,將我與妻子楊某共有的財產中屬于我魯某所有的那部分動產及不動產全部留給我的妻子楊某繼承,由她全部支配。該遺囑中寫明魯叔叔的簽名及日期,于2007年10月12日所立的公證遺囑。
誰料,對于楊阿姨拿出的這份公證遺囑,魯叔叔的子女魯某剛、魯某麗卻不予認可。并表示這份遺囑并不是其父親生前真實意思表示,是在繼母楊阿姨多年控制及脅迫下所立。并且,魯某麗還拿出了曾經和父親交流的書信,還有一份魯叔叔于2006年所立遺囑的復印件,表示父親曾多次在信中提到要將部分財產留給子女,并且在她提交的遺囑復印件中內容大致寫著:位于海淀區的X號房屋份額留給魯某麗一人繼承,存款由魯某剛、魯某麗各得二分之一。
對于魯某麗提交的遺囑,楊律師經過對遺囑原件、復印件的審查及兩份遺囑所立時間的對比,綜合判斷后,并不認可魯某麗出示的遺囑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本案中,×號房屋系魯叔叔與楊阿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登記在二人名下,屬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魯叔叔已去世,其享有的×號房屋50%份額應當作為遺產依法進行分割。
關于繼承方式,楊阿姨向法院提交了公證遺囑,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楊阿姨要求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魯某享有的50%份額,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案
在遺囑繼承中,最常出現的情況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繼承人每個人都拿著一份遺囑,各說各有理,這時就需要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判斷到底被繼承人的財產該如何繼承了。
中國人傳統認識中,喜談新生,忌諱死亡。實際上,遺囑更像是人生的最后一個承諾,為了讓這個“承諾”更加牢靠,訂立遺囑務必要遵循法律規定,采取嚴格的形式,來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