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16
案情簡介
劉爺爺和王奶奶有四個孩子,大女兒劉某甜、二兒子劉某洋、三女兒劉某鑫、小兒子劉某軍。
劉某甜由于是家里第一個孩子,從小受苦,自父親去世后,為養家早早輟學,提前工作,按時交工資,和母親承擔起了家庭的重任。多年來,一直陪伴在父母身邊,直到劉爺爺和王奶奶相繼離世。
有了母親和姐姐的庇護,劉某洋、劉某鑫、劉某軍就在寵愛下長大,從小也沒怎么吃苦,和父母關系一直很好,工作后也經常回家看望父母,小兒子更是長期和母親居住在一起。
2012年,由于單位擴建對王奶奶和小兒子居住的平房進行拆遷騰退。按照規定,王奶奶購買了承租房屋。
不久,小兒子作為王奶奶的代理人簽訂了兩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劉某軍一家三口和王奶奶作為被安置人獲得了百萬補償款。
而后,小兒子劉某軍拿著一半補償款購買了一套某區的某號房屋,并繼續把王奶奶接來同住,直到王奶奶去世。
王奶奶去世后,雖留下了一些存款、撫恤金和喪葬費,但沒有留下遺囑。其中存款還被王奶奶生前存在了二兒子手中。
王奶奶的離世,讓原本這個大家庭失去主心骨,也打破了原本的平靜。
兄弟姐妹四人辦完母親的后事后,坐在一起打算商量一下父母的遺產繼承問題。
大女兒先開了口:爸去世那年,老二下鄉插隊不在北京,三妹和小弟僅僅十幾歲,都在上學。家里上上下下都是我和你們姐夫支撐著這個窮困潦倒的父母家。這么多年我對這個家付出最多,媽病重時,也跟說,錢都讓你們搶走了,沒錢分給我了,哭著說對不起我,所以房子和錢我應該多分。
聽了這話劉某軍說道:大姐,雖然小時候你幫家里多一些,但是自從我工作以來,媽就跟著我們一家三口生活,后來媽住院,你也基本沒有輪班照顧過,都是我們三個人輪班照顧。而且某號這套房子是以我們一家三口和媽四個人的名義分的,雖然有媽的一份,但是也算媽給我的,就跟媽把存款都給大哥一樣。
二兒子劉某洋一聽這話也急了,說道:劉某軍,你可不能這么說!這錢是媽放在我這,是為了讓我幫他支付臨終前的大額開銷的,媽住院還有平時買大件不都是我花的錢嘛!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某號房屋王奶奶作為共有人,應當占1/4份額,至于暫存在二兒子劉某洋處的存款,證據不足,作為王奶奶遺產和房屋相應份額,四子女共同分割。但劉某軍對王奶奶付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占40%,其他子女均占20%。
律師說法
對涉拆遷安置房進行析產,如何確認各家庭成員的份額,一般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首先,分割拆遷安置房應先確定共有人。這是所有分家析產糾紛首先要確定的問題,而拆遷安置房的析產特殊性在于其是由老宅轉化而來,因此法院要追根溯源,確定老宅的共有人,而非僅基于拆遷安置房的占有人現狀來確定。對于老宅共有人的確定,由于老宅建造一般已年代久遠,且通常已被拆除,故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結合留存下來的房屋申建記錄、家庭成員工作學習的遷移記錄甚或向當年鄰里等相關人員核實相關情況。
其次,分割拆遷安置房應以各家庭成員對老宅所享有的份額作為劃分依據。因拆遷安置房通常系由老宅轉化而來,要對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應先考慮家庭成員對老宅的出資、建造情況,若存在家庭成員亡故的情況,還要考慮繼承問題。在對被拆遷的老宅進行析產、繼承,最終確定各家庭成員對老宅所享有的份額后,再依此份額對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對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最后,分割拆遷安置房要注意裁判技巧,避免擴大糾紛。在處理拆遷安置房析產糾紛時,法院一方面要準確理解拆遷協議、政策,仔細調查各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貢獻,并在判決書中充分闡明財產份額的劃分依據,另一方面在分割財產時也應兼顧考慮各方的居住現狀,避免擴大糾紛。此舉不僅保證了裁決的公平公正,同時通過判決彰顯個體之于家庭的責任及維護家庭和諧的道德導向,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當分家析產糾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各方應有正確的心態,相互間多一份理解,加強溝通和交流,本著親情為重的原則,來妥善解決雙方間的紛爭。
財產繼承本就是一個家庭的“家事”,如果兄弟姐妹之間能夠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完全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繼承父母的房產,當需要運用法律知識來解決家庭間的矛盾時,無論是誰最終繼承了更多的房產,也將失去更加珍貴的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