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25
案情簡介:
曲甲和曲乙是兩兄弟,二人的母親生前有一套房子。房子是母親用工齡購買的,但購買時曲甲出了一部分錢,所以母親立下了遺囑,約定房子歸曲甲所有。
曲甲身為大哥,一向顧念手足之情,因此基于親情考慮,與曲乙協商后簽訂了一份賣房收入分配協議,表示愿意將賣房收入的40%撥給弟弟,也就是相當于將本應自己繼承的房產分給了弟弟一小半。
簽協議時二人兄弟相親,和和睦睦。可曲乙回到家,卻突然感到一陣不甘——明明自己照顧母親最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遺產明明應該自己拿大頭才對啊?
氣不過的曲乙轉頭就推翻協議,要求提高自己的繼承份額。無奈之下,曲甲只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
案件焦點:
兄弟二人私下簽署的賣房收入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曲乙想要憑借“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這一點來多分遺產,就一定要先推翻二人簽署的賣房收入分配協議。而我方辯護的關鍵,就在于主張協議合法有效。
判決結果:
曲家兄弟簽署的賣房收入分配協議,應為權利人對涉案房屋的分配達成了合意,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即便曲乙盡贍養義務較多,但協議已對各自份額進行約定,不宜變更。
最終,法院認可了我方的觀點,認定協議有效,由曲甲繼承房子的60%份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律師解讀:
曲甲和曲乙二人簽訂分配協議時,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且是二人當時真實意思的表達,理應有效。
案件總結:
本案中,曲甲和曲乙的母親原本立下遺囑,將房子留給曲甲繼承。曲甲出于親情考慮,才和曲乙簽訂了賣房收入分配協議。但曲乙卻不滿足于哥哥讓給自己的部分,想要爭取更多份額。
二人簽訂的協議為權利人對涉案房屋的分配達成了合意,合意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不宜變更。
最終,法院認可了我方的觀點,認定協議有效,由曲甲繼承房子的60%份額。
都說兄弟同心,其利斷金,希望判決下來后,曲乙能盡快解開心結,跟哥哥重歸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