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來源: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34
案情簡介:
孫家的父親去得早,是母親含辛茹苦把三個孩子拉扯大。原本想著有三個孩子在,自己肯定能夠安享晚年了。可當老母親真的臥病在床時,卻只有大哥大姐在病床前伺候,盡心盡孝,小弟連前來看望都欠奉。
老母親難過之下,決定立一份遺囑。大兒子和大女兒盡到了應盡的贍養義務,自己就把房子留給他們,公平均分,一人一半。小兒子不來看望自己,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那么房子也沒有他的份。
久病難愈,母親終究是去世了。可令人想不到的是,母親前腳剛走,小弟后腳就跳出來爭搶遺產。
或許是自知理虧,小弟爭奪遺產時沒有選擇自己上陣,而是把自己的孩子推了出來。“爸媽說過,要留給孫子一百萬!”不論大哥大姐對于他這般作態如何痛心疾首,他都咬死了這一點不松口。大哥大姐陷入兩難。
案件焦點:
小弟稱父母要留給孫子一百萬,是口頭遺囑嗎?母親留下的遺囑是否有效?
判決結果:
小弟拿不出證據,用盡辦法胡攪蠻纏,一審敗訴又上訴二審。本案一審二審接連勝訴,孫家大哥大姐最終成功拿到遺產,守護了母親的遺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律師解讀:
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小弟主張母親留有口頭遺囑,但沒有見證人,不處于危急情況,不符合口頭遺囑要件。不論母親有沒有真的說過這句話,都屬于無效,不能推翻現有遺囑。
案件總結:
母親立下遺囑,約定房子給大兒子和大女兒繼承,一人一半。小兒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得繼承房產。
母親去世后,小弟聲稱母親口頭說要留給孫子一百萬,屬于口頭遺囑。但因不符合口頭遺囑要件,不能推翻現有遺囑。最終法院一審二審都判決按遺囑繼承,大哥大姐繼承房產,駁回了小弟的訴求。